中国消费者协会2008年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的手机“三包”责任规定,自2001年11月15日实施已近八年了,在手机消费日趋普及的今天,因手机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特别是围绕手机“三包”有效期如何计算的问题,时常成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售后服务者三方争议的焦点。近日,历下工商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连受理了多起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在“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二次换新的手机又出现了质量问题 “三包”时间计算的争议申诉纠纷。
今年2月12日,省城刘女士在历下一家手机专卖店花1960元购买了某品牌手机一部,使用6天后出现显示屏花屏。2月19日,该专卖店给刘女士更换了一部同型号的新手机。可是新换的手机使用不到5天时间又出现了按键失灵,2月26日该买店又给换了一部新手机,使用到了第7天,又出现了接听受话时音量时大时小有时无声的不正常故障,刘女士非常气愤,3月3日再次找到该专卖店要求退机,商店负责人让刘女士去做质量检测,3月6日当刘女士拿着属手机产品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到该专卖店时,商店负责人又说:“这已是我们给你第二次换新的手机,且已过15天的时间,不能退机,只能把手机放到维修点维修,并强调说依据“三包”规定,手机出现故障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才可以重新换机”。刘女士感到非常冤枉,26日换机到3月4日不到10天,不能从第一部手机算时间,刘女士强烈要求退机。经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女士到历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要求退机。
历下12315工作人员接到申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刘女士申诉情况属实,依据消法和手机“三包”规定,专卖店给消费者退机,依法退还了刘女士购机款1960元和手机鉴定费100元。
手机“三包”责任规定第21条明确规定:换货后,商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印章。也就是说新换的手机“三包”有效期是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的。
手机“三包”规定与其他商品“三包”有所不同,手机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享受修理、更换、退货这三种权利时是有时间顺序的。1.自售出之日7日内,手机主机出现性能质量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手机主机出现性能质量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和修理;3.在“三包”有效期内,手机主机出现性能质量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
对于已经使用过的产品,符合三包规定换货条件,而消费者不愿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退货,但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折旧率(每日0.5%)×产品使用日期(日)×产品价格
折旧率可查阅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作的规定。产品使用日期应当自购买产品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等待维修时间。 (陈树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