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消费者唐先生夫妇来到潍城区消费者协会,投诉11月5日与某中介公司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不到十天时间都变卦。
唐先生详细叙述了经过:我们夫妇俩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签约前公司的张老板和李小姐一起陪我们到某小区看了23号401室房子,看后觉得比较满意,价格也比较适中,当场签订了协议书并预付了1万元定金,同意于2007年11月22日付清全部房款及维修基金,款清即交房给我们。同时,中介公司讲明与房产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时可以写上我们购入方的名字,不会挂上别人的名字,因为这是房产开发公司多余房子,不是农民多余的动迁安置房。在签订协议时李小姐嫌定金太少,要求由5000元增加到1万元,并声称若你们房屋不要,定金不能退还,因为我们诚心购买故付了1万元定金。11月14日,几位同事听说我们交定金买房,都觉得房价比较便宜,就一起去看房,大家看后都说交通比较方便,确实不错,尔后来到中介公司,张老板和李小姐说我的房屋维修基金等发票全部开好,钥匙也拿到了,但不是原来的23号401室而是15号401室,并带我们去看了15号401室房子,我们感到不满意,坚持要23号401室并指出为何不预先与我们商量,这是你们违约,李小姐答应再与房产公司确认。相隔三天,中介公司来电话说23号401室确已卖掉,要我们换房。我们说满意的房子可以换,但他们介绍的房子,不是位置不好就是价格比原来高,都不中意,显然中介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李小姐说了很多理由来证明公司没有违约,说房产公司把房子卖给的是农民,农民有优先权等等,张老板说这个协议不好操作,协议书作废了。所有这些,中介公司事先都没告知我们,纯属一种欺诈行为。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只好求助消费者协会。
经过了解,此小区是农民动迁房的安置房小区,其使用土地的性质系集体所有,未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也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格,该区域内房屋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不能上市交易,而中介公司明知这一点确实不应该。经过区消协调解,最后达成一致协议,由中介公司全部退还定金1万元并同时补偿损失费500元。(潍坊市潍城区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