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山东 | 体育 | 娱乐 | 女性 | 财经 | 幽默 | 评论 | 书画 | 博客 | 连载 | 图片 | 论坛 | 房产 | 汽车 | 教育 | 健康 | 商桥 | 打折
 大众报系: 大众日报 农村大众 齐鲁晚报 生活日报 鲁中晨报 半岛都市报 经济导报 城市信报 青年记者 成长先锋 新闻书画网 国际日报山东版 南美侨报山东版
 当前位置:大众网主站>财经>财经人物
站内搜索:
李荣融:给国资委打80分
2005-09-07 13:29:53 作者:段晓燕 来源:SRC-201
10万亿国有资产的当家人
lrr.jpg
  “如果一定要打分的话,我觉得可以打80分。”

  9月5日下午,接受本报和央视联合采访时,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给国资委成立2年多来的工作,打了个“比较满意”的分数。他的脸上,终于露出了难得的笑容。

  这一笑来之不易。

  自2003年3月就任国资委主任以来,李荣融就扛上了一副天大的担子:他成为10万亿国有资产的当家人。

  这一笑也并不轻松。

  虽然目前“比较令人满意”,但“睡不好觉的时间多一些。”李荣融坦言。

  刚刚开始的这盘棋局,如何布局、如何博弈、如何推进,前路依然充满未知数,尤其是面临股权分置改革大背景。

  “责任依然重大,但我会在任期内给大家一个明确的交待。”李荣融表示。

  15条新规铺路

  “多做事,少说话,或者做事但不说话”,“要务实,少务虚或者不务虚”,李荣融用他一贯务实低调但坚定原则的风格,越来越明确地告诉众人国资委的分量。

  对于国资委这一新角色,李荣融的认识是:“我们现在是以出资人的身份来推进改革,我们的身份不是政府,所以采取的方法手段都要变化。”而国资委的任务,“就是要把交给我们的国有资产搞好。一个是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第二搞好国有企业,第三保证增值。”

  从2003年6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到最近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成立2年半以来,发布了近15条法规和文件。

  这15条“新规”,每每出笼,都会给国资改革和国企改制领域带来强烈的震撼,同时亦不可避免地承受多种不同意见的压力。

  最为著名的当数2003年年中的MBO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大争论,那个时候,国资委的压力前所未有。

  对此,李荣融的处理方法是,先不做任何回应和评价,而是进行事实调查。国资委联合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对全国21个省的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情况进行了调研督查。结果发现,在产权转让和改制中,的确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MBO和国有产权交易的不规范。

  摸清情况之后,李荣融于2004年10月发表公开讲话,强硬表示,央企、国有上市公司暂时不宜MBO。

  按住了违规MBO的“暂停”键之后,李荣融认为要制定游戏规则之后,才会重启游戏。

  国资委在2005年4月份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专门对MBO等行为进行规范。

  “就算没有舆论的质疑,国资委已经开始着手进行调查了。”国资委一位局长介绍说,“荣融主任的工作作风就是,要依据事实说话,要制定和规范国资和国企改革的规则,当然首先要摸清楚国资和国企改革的情况和问题。”

  “有些事,我们不得不在分歧中前进。”在一次采访中,李荣融说到。

  李荣融在上任之初的一席话曾经让所有的中央企业的老总“心惊肉跳”:“在一个行业中大企业不宜过多”,“未来几年,中央企业要形成30-50家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在一个行业中,不在前3-5名的企业,必须要进行调整”。

  李荣融的行动很快。截至8月1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已由最初的196家调整为169家。

  “中央企业所在的21个板块18个行业的重组思路和指导意见,已经形成。”9月5日,李荣融告诉记者。这意味着,不久之后更多的中央企业将从名单上消失。

  “淡马锡只管二三十家企业,而我们要管一两百家企业,怎么管?”在一次会议上,李荣融说到,“精兵简政是必然的”。

  最重要的一环

  没有人会再否认,国资委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大格局中,最重要的发动机之一。

  现在,李荣融又要踩油门了。9月5日,就本报记者提出的“宝钢集团国有独资董事会将正式启动”进行评述时,李荣融断言:“这是国企改革最最关键的一环。”

  之所以重要,因为这是国资委理清关系,理顺名分的重要一战。

  “按照《公司法》我不应该管,但是按照《企业法》我却不得不管。”李荣融也很无奈。

  原因是,来自原各个中央部委以及机构的中央国有企业,都是按照《企业法》登记的。李荣融这2年多来国资委开展的一项“正名”的重要工作,便是让央企调整为按照公司法重新登记,这样做的一个目的,不仅仅是将“公司”的概念引进中央企业,更重要的是要理清各自的责任和权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准备。

  “企业法的最大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而公司法的最大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国资专家这样解释这二者不同。

  “我不想既当老板又当婆婆,”面对这个被问过多次,也被指责了多回的老问题,李荣融也很无奈,“但是你们要给我时间。”

  这位国资委主任坦言,这2年多以来,尽管不愿意,国资委的的确确还是扮演了不少“婆婆+老板”的角色。

  按照李荣融的想法,在国企改革层面,第一要义是要建立董事会制度,这样,国资委才能真正全力行使“出资人”的角色,而将企业的具体工作交给董事会。

  从2004年6月开始的7家试点到今天,董事会制终于有望破题。

  李荣融告诉记者,一旦央企董事会成立,国资委将会进行授权,由董事会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经营负责。

  “成立一家剥离一家,我一点都不怕分权。”李荣融笑言道。

  李荣融也表示,国有独资董事会一旦成立之后,虽然很有压力,但国资委之前已经帮助铺路,在企业的管理体系、资金、资产、人员、薪酬等方面都初步设立了一系列的框架和准备工作,便于更好地进行过渡。

  “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国家,按照出资人是第一权利人的概念,只有组建董事会,出资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维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使出资人的最大利益得到维护。”李荣融在一次会议上说到。

  他还表示,董事会成立之后,如高管聘任、薪酬激励、业绩考核、风险控制、会计审计、投资等战略和管理工作,都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交给董事会来执行。而届时,国资委才能真正撇清“婆婆”的怨名,真正以出资人的身份来进行监管。

  “我希望,这项工作能够在我的任期内完成。”李荣融说。

  下一个资本舞台

  但无论是国资改革,还是国企改革,一个现实难题是,现有的各种改革,更多的是通过各种行政法规命令的方式在进行调整,很少通过市场的手段,用资本的方式进行。

  “这其中,股权分置是个障碍。”一位国资专家认为。

  2005年5月份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主角自然是占市场总量2/3的非流通股主要为国有股和法人股,而在非流通股中,国资委其实是国有股的终极出资人,也是证券市场最大的终极股权持有者,其一举一动对市场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国务院认为时机成熟了,我们也认为时机成熟了。”在股改之后,李荣融发言表示支持。

  随着第一、第二批试点的结束,股权分置进入更为大面积、大范围、力度更深的阶段,国资委无疑将成为这一阶段的重要力量。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股权分置改革其实是一场国有资产的重组,”一位国资专家这样认为,“国资委不走到舞台中央,股改将不可能完成。”

  记者了解到,近日,国资委方面的指导意见已经审定了最后一稿,正在上报国务院,只等国务院的批复便可出台。

  “不能说是部署,只能说是建议和意见。”谈到这个指导意见的意义时,一贯出言谨慎的李荣融特别注意措辞。

  6月17日,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7月28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就股权分置改革发表正式谈话,指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要稳定有序展开。8月23日晚,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被认为是股权分置的总纲领。

  “如果股改能够完成,那将意味着将国资改革的步伐大大提速,”前述国资专家表示,“而国资国企重组,也将可以通过一个新的资本平台来进行。”

  “对于股权分置,国资委的态度就是,要给市场稳定的预期”,之前李荣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而9月5日,对于这个即将要解密的敏感话题,李荣融没有多言。

  或许,基于一贯的风格,他希望用事实说话。
编辑: 余梁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07 www.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网络中心主办 Email:xinwen@dzwww.com
鲁ICP证B2-20061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