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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官商勾结”
2005-08-23 10:50:32 作者:士心 来源:SRC-81
  据8月18日媒体报道:广东兴宁矿难调查组已证实,事故背后确实存在“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有报道说,该煤矿65名股东中,有一些就是当地的公务员。有关部门正在逐一调查这些股东的身份,以便寻找“官商勾结”的直接证据。

  出了这么大的事,涉及到这么多人,存在“官商勾结”现象不足为怪。因为开煤矿不是在自家院里挖土坑,在那么多当地党政机构的眼皮底下行事,没有当地一些官员的明里暗中的支持,在因安全问题多次被勒令停产的情况下,煤矿老板怎敢我行我素,每次都“轻松”过关?因此,把这些收受贿赂、以权力参股的官员查出来,严肃处理,完全应当。

  然而,另一种“官商勾结”也不应被忽视。有的领导干部没有参股,也没有直接收取矿主的贿赂,但是却自觉不自觉地当了不法矿主的“保护伞”。这是目前一种普遍存在、却未引起足够重视的腐败现象:一些地方的党员干部和个别经营者,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名义,联合起来对付中央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其结果,不法经营者得到了非法利润,官员凭利税数字出了“政绩”,而损害的却是国家利益和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害的是相关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生命权利。

  这一现象在兴宁矿难中颇为典型。在当地有关部门的一份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报告中竟有这样的表述:矿主曾某所在的煤炭公司2004年1到9月上缴税收约800万元,“长时间停产不但矿井经济无法承受,而且会积累更多的安全问题”,要求尽快“恢复生产”,为当地经济“多做贡献”。

  报告之所以敢把让一个安全不合格的煤矿尽快“恢复生产”的要求,提得理直气壮,就是因为在一些地方,这种让中央政策、国家法律、群众利益让位于所谓“地方发展”、局部利益的观念,已经成了“大气候”,成了谁也不好公开反对的“潜规则”。

  从兴宁矿难也可以看出,从这种“地方发展”中得益的,并不是绝大多数的老百姓,而是个别的不法矿主,还有其升迁与“政绩”息息相关的大小官员。当地村民说,这里的人分成两种,少数人是有本事“包个煤矿自己采”的,能发大财;大多数人则靠种地、挖煤和土法炼焦过日子,甚至连应得的国有煤矿破产改制的征地补偿款,大部分人也没有拿到。

  这种“官商勾结”,不涉及金钱,但危害不亚于个别干部的受贿和参股。实际上,它才是造成许多煤矿非法开采、屡发事故的深层原因。不少干部在不择手段地要利税、出政绩的错误观念引导下,会自觉不自觉地成为各种非法经营者的“保护伞”,于是就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公开从事违法乱纪行为的怪事。这也使那些在背后行贿受贿、以权参股的“官商勾结”者,能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幌子下,更加有恃无恐。许多不该发生的事故,就这样接二连三地发生。

  当干部就是要干出政绩,这无可厚非,但前提是要遵纪守法,不能为了一时的所谓“发展”,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否则,即使短时间内出了点“政绩”,也会贻害无穷。一旦出现重大事故,自然法责难逃;即使侥幸没有出现兴宁矿难这样的惨剧,这种有违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做法,日积月累,最终将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造成更大的影响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事故”。

  因此,在彻查那些事故直接责任者和与矿主有直接权钱交易的人的同时,对那些不顾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非法经营者当“保护伞”,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干部,也应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同时,要通过加强教育与建立机制,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稳定观,不能为求一时一地的稳定和发展以及个别人的政绩,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当少数不法者的“保护伞”,防止这类“官商勾结”腐败现象的蔓延,从根本上杜绝兴宁矿难这种本不应发生的灾难。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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