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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煤勾结的腐败挺进
2005-09-21 10:06:40 作者:晓 宇 来源:SRC-305
  没有矿难发生的时候,还有关于矿难的新闻在发生,是一件十分令人欣慰的事,这个社会,新闻舆论在醒着,监管制度也在醒着,我们走在矿难之前,才能挽回可能失落的生命,才能扼住矿难的咽喉。

  在国务院对官员撤出煤矿投资的最后限期即将到来之前,娄底市对一起典型的官员入股煤矿案例的查处,让我们在备受感染的同时亦颇有启示。

  娄底市曾经是矿难频发的地区,也是较早发现官煤勾结这一症结所在的地区。2003年4月,娄底“七一”煤矿矿难发生之后,娄底市委书记蔡力峰通过十余次下乡暗访,发现矿难频发的重要原因在于党政干部入股分红,“官煤勾结”充当黑保护伞。蔡力峰曾说,“官煤结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党政干部和执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多种形式参股分红,和矿主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成了这些矿主违法滥采滥挖,违章操作的保护伞;另外一种就是受贿、贪赃枉法。相对而言,第一种方法更具隐蔽性,更具渗透力,是一种变相的受贿、贪赃枉法。这一点,在新化县温塘镇以康建国为矿主的几个煤矿的官员入股过程中,得到了明晰的揭示。

  在这一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康建国的发迹过程,就是“官煤勾结”的过程。他攫取煤矿管理权的手段,恐吓、殴打、强行封矿带有强烈的暴力色彩与黑社会性质,其最终对管理权的获得,是通过温塘镇主持的程序极不正当的投标会,这一“资本积累”的过程没有实权人物及相关部门提供保护伞几乎不可能完成,他们勾结的手段只能是行贿受贿。

  在以后愈来愈深的利益勾结中,双方的利益进一步向彼此的纵深发展,所谓的“官煤勾结”不仅是官员入股煤矿获取经济利益,更有矿主入主政府公权力,获取政治利益以确保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康建国从矿主进而身兼温塘镇安检员就是明证。并且这一任命还是“经温塘镇党委政府研究一致表决通过,并报新化县相关部门批准”,请大家注意“一致”二字,这是何等的光明正大与触目惊心!而据娄底市纪委的初步查实,新化县副县长、矿管局长、煤炭局长等32名党政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都在康建国名下的几家煤矿参股,总额达159.5万元,共分得红利93.25万元。

  “官煤勾结”中官员出卖的是什么啊,他们不但出卖自己手中的职权,还“一致”出卖政府的公权力,而在矿难因人祸发生的背后是系统性的腐败。这也证明了在煤矿这种高监管的行业,一腐败必然是系统性的腐败,因为一个人一个职位的腐败并不足以使监管整体失灵。

  这样的腐败是长期的,是逐渐渗透的,是极其隐蔽的,因而是为害最大也是最为可怕的。康建国多年经营,“陆续吸纳了镇政府、煤炭、矿管、安监、税务、派出所等相关主管部门多名官员入股”,牵涉案中的32名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差不多涵盖煤炭征管所有行业和部门”。在监管整个失灵之后,我们都明白,那对矿工意味着什么。

  以此来看,“官煤勾结”只有一种形式,那就是“受贿、贪赃枉法”,并且是系统地受贿、贪赃枉法,极为隐蔽极为大胆地受贿、贪赃枉法。康建国一案中,32名官员股东,无一以自己名份直接入股,当地的工商注册登记无法查到其详细状况,其股份都集中在康建国个人名下,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揭示——即官员入股煤矿就难有不渎职的,就难有不腐败的。

  从康建国一案所反映的“官煤勾结”的发展形式来看,这一利益共同体不能不及早破解,如果任这些黑心矿主以“官商”之态持续向政府公权挺进的话,我们的基层政权都极有可能为黑势力把持。以此逆向而看,正是官员入股煤矿的挺进促进了黑心矿主向公权力的挺进,官员入股煤矿之害就不言而喻。

  在国务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主动撤出煤矿投资的限期过后,国家应对煤矿股权作出彻底的清理,对执迷不悟、积重难返者,每查出一个,都当以渎职论处。试想,没有手中的权力,你凭什么入股?不渎职,他要你入股干吗?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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