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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给村干部“加薪”?
2005-09-28 09:29:31 作者: 来源:SRC-3120
  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村干部也要“加薪”了,为了提高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郑州率先在登封进行试点,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的“薪水”从200元左右平均涨到450元左右,其他村干部工资也大幅提高,目前郑州市正在酝酿提高村干部待遇的政策,预计年底前出台,争取明年上半年在全市铺开。这是记者昨日从郑州市委组织部了解到的消息。(《大河报》9月26日)

  看到这一则令人啼笑皆非的消息,我感到我们的村级民主在推进中,的确存在不少误区。有些地方强行取消所谓有“表现不好”的村民的被选举权;有些地方强制要求当选村干部要集中学习;现在郑州市有关部门又以国家机关出面来酝酿提高村干部待遇。所有的这些都让人感觉到村委会在推行“海选”后,仍然被政府机关当作一级政府或政府的下属部门,仍然习惯于对其下命令,包办其自主事项,在“自治”的新瓶中装的还是政府习惯性的命令的老酒。

  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呢?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因此,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下属部门,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政府机关不能随意干涉其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那么,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薪水”待遇问题,同样是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的事项,这笔钱的出处也主要是由村里财务支出,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因为,这里的道理很简单,村民委员会成员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是为村里服务的,其有关“薪水”待遇也是村集体财务支出,也当然由代表村民意志的村民会议决定。这里就不存在政府机关来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发放“薪水”与决定其“薪水”标准的问题。

  当然,有些地方可能村集体财务状况不佳,地方政府可以考虑对村委会成员适当提供一些补助。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实行任期职务补贴或误工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经费由本村负担,经费确有困难的村,乡、民族乡、镇的财政可以予以适当补贴。但是,这里面必须强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乡、民族乡、镇的财政也仅仅是可以予以适当补贴,而不是完全来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薪水”标准的问题。不要把例外当成原则。否则,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决定认可的这些“薪水”,到底由谁来出?

  因此,有关村委会成员“薪水”补贴问题,还是按照法律来办事,由村民会议来决定,条件好的地方多一些,条件差的地方少一些。政府可以出台一个“薪水”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供各村参考,同时,对那些经济条件差的村或者协助乡、民族乡、镇办理事务较多的村,政府可以予以适当补贴。政府机关如果不转变村民委员会成员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观念,对于村自治事务不再大包大揽,那么村级民主建设推进就将步履维艰。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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