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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社会呼唤中产阶层
2005-10-18 10:40:05 作者:陈功 来源:SRC-1264
  在我国,“依法治国”已被纳入治国方略和战略管理的框架之内。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心,我国涉及整体社会环境以及各种行业的大批法律成体系推出,并不断加以完善。这方面的势头之猛,也可以从与法律相关服务行业的数据上清晰看到。

  我国的律师行业,从无到有发展到今天,注册律师已经大约有14万人左右,律师事务所已有1万多家。在我国,平均每9000人就拥有一名律师。而这其中,作为国家政治中心的北京市,平均每1300多人就拥有一名律师;而作为国家经济中心的上海市,平均每18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

  不过,中国与“法律社会”的距离,并不在于法律的多少,并不是美国纽约平均每200人就拥有一名律师的差距,而是在于中国社会在法制环境上的差距。法制环境包括法律本身,但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基础。

  现代社会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形态的社会,一种是葫芦型社会,一种是纺锤型社会。葫芦型社会中,社会各阶层中的超富阶层和贫困阶层加在一起占了大多数,中产阶层人数很少;纺锤型社会中,中产阶层的人口数量庞大,超富阶层和贫困阶层加在一起数量相对较少。这两种社会形态迥然不同,葫芦型的社会形态,无法构建法制环境,因此也无法实现真正的法律社会;而纺锤型社会则正好相反,拥有法制环境的良好社会基础。

  我们可以对比典型拉美国家与传统发达国家的差别来考察这个问题。

  在拉美国家中,比如巴西,这是一个典型的贫富分化严重的社会。在巴西,法律实际只对中产阶层适用,并且得到了他们的欢迎和支持。在社会的两端,超富阶层和贫民阶层则对法律完全不以为然。

  巴西是一个拥有丰富资源的国家,经济实力位居拉美国家的首位。在全球的铁矿石价格谈判中,甚至可以让日本、韩国和中国这样的经济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屈服。但巴西又是一个私有化非常彻底的国家,经济命脉掌握在少数控制资源的私人企业手中。

  对于这样的超富阶层来说,他们所拥有的各种资源奠定了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你可以指责他们搞腐败,但他们的确可以与国家权力构建并且形成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能够左右法律,让法律为自己所用。

  与超富阶层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巴西数量惊人庞大的贫民阶层。巴西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贫民窟,在里约热内卢,庞大的贫民窟可以绵延、覆盖几座山,仅一个贫民窟之内就住着数十万贫困人口。

  对比拉美国家与传统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形态,我们不难看到,社会各阶层中,中产阶层对于法律会最尊重,他们真正希望看到社会存在秩序,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和素养,也会希望法律能够发挥规范和约束大家行为的作用。而西方传统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拥有较为完善的法制社会,原因是西方传统发达国家的社会大都是纺锤型态的,他们恰恰都拥有一个数量和规模相对都很大的中产阶层。

  因此,对于“依法治国”,我们应该客观看待。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不是一经推出就会富有成效;法律的执行,更需要一个以中产阶层为主要组成部分的优良的社会基础。目前,我国有关中产阶层的争议还有很多,甚至连什么是中产阶层的基本定义都不清楚。

  定义不清,必然使得人们对中产阶层的数量和规模产生更大的分歧。笔者认为,其实中产阶层应该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知识、有文化,能够依靠自然能力获取稳定生活收入的人。以这样的标准来看,国内符合条件的中产阶层人士数量其实不多。有钱的可能未必有文化,有文化的未必能赚钱,有生活保障的也未必是靠自身能力,因此真正中产阶层的形成还须时日。

  法律的推出仅仅是开始,法律的推出并不意味着法制社会的来临,中国完善法制社会的进程,并不可能一蹴而就。“依法治国”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还只能仅仅作为一种战略上的追求目标,必须辅之以包括“以德治国”在内的多种集成有道德、文化和传统约束力的手段,方能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

  客观地说,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法制社会目前可能还仅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但这种乌托邦式的社会并非是不可到来的,因为法制社会的关键在于中产阶层,只要中产阶层伴随经济发展真正壮大到一定程度,只要社会贫富差异得到有效控制,社会财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平均之后,真正有效的、比较纯粹的法制社会在未来还是有望实现的。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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