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山东 | 体育 | 娱乐 | 女性 | 财经 | 幽默 | 评论 | 书画 | 博客 | 连载 | 图片 | 论坛 | 房产 | 汽车 | 教育 | 健康 | 商桥 | 打折
 大众报系: 大众日报 农村大众 齐鲁晚报 生活日报 鲁中晨报 半岛都市报 经济导报 城市信报 青年记者 成长先锋 新闻书画网 国际日报山东版 南美侨报山东版
 当前位置:大众网主站>财经>财经专题>山东与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指南
站内搜索:
外商投资政策
2004-10-15 12:00:00 作者: 来源: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项目分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技术水平落后的;
(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几种投资合作方式: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合营各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中外合作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中外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等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外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指依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股份制企业。
    合作开发——是指外国公司依据《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同中国的公司合作进行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
    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上述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5、税收优惠
(1)所得税
A 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技术先进性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性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继续减半征税。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税。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
外商投资兴建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执行完国家规定的免、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同级政府批准,在5年内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实现先征收后返还给企业的优惠政策。
B 地方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至10年。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
―—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养殖等开发经营的企业;
―—在省内贫困山区县举办的生产性企业。
    产品出口企业在上述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继续减半缴纳;先进技术企业在上述减免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减免税期满后,按以下税率征税。

外商投资兴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创汇农业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对企业所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给企业的优惠政策。
凡在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以外的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免缴地方所得税。
C 个人所得税
    在外商投资企业任职的外籍人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超出四千元以上部分为应税个人所得,依下列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对符合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条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利用外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属于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外加工装配出口的货物及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生产环节中已征收增值税的,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办理退税手续。
(3)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6、外汇管理
    企业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外汇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颁发外汇登记证后,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编辑: ray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07 www.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网络中心主办 Email:xinwen@dzwww.com
鲁ICP证B2-20061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