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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准社会资本进入
2006-12-25 10:39:00 作者: 来源:
    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充分性,中国银监会日前制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     

    按照银监会的规定,《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意见》一出,立刻引起了金融业界的广泛关注。业内认为此是深化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创新之举,也是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将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五类机构放宽准入

    《意见》允许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三类新设立的机构和两类现有机构。

    三类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指的一是村镇银行,包括设在县及县级市的村镇银行以及设在乡镇的村镇银行;二是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主要设在村和乡镇一级;三是专业贷款业务的子公司,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而至于两类现有机构,一个是指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农村信用社,将农村信用社代办站改造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另一个就是支持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分支机构。

    据悉,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意见》规定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信用合作组织在成员内部主要开办存款、贷款等业务,不得在成员以外吸收存款;贷款子公司只开办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存款。

    最大突破:两项放开

    虽然《意见》在准入资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行政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但最为各方所关注的重要突破,在于两项放开:一是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一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

    所谓对资本放开,意味着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放开,在新设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机构覆盖面的同时,还增强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机构和商业银行三类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有责任、有义务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

    如何避免新金融风险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后,会不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这是令很多人担心的问题。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调整放宽,是在股东范围、注册资本、业务准入、人员资格、公司治理、行政审批等方面的调整和放宽,而在审慎经营方面的要求方面没有放宽。在监管要求方面,突出强调监管机构“要强化对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和动态的监管”,“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防止出现贷款集中或贷款高度关联等问题。

    该负责人还强调,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在具备商业可持续发展条件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对市场容量较小、不具备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地区,鼓励商业银行创新服务手段,为这些地区提供灵活的服务。银监会对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

    发起人至少须有一家银行

    《意见》中明确提出,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并且,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

    谈到这一点,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有利于增强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是确保新生银行从一开始就具备良好基础的重要措施。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就可以借助外部的经验、力量和资源,引入相应的资本、技术、管理、产品和人才,打造新生银行良好的体制机制基础,防止“先天不足”和避免走弯路。
编辑: 肖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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