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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须建立内部审计体系
2007-04-23 14:55:00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


  本报讯【记者 刘景鹏】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中,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并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指引》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

  《指引》对保险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总经理 、审计责任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各自在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体系中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做出规定。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及时向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保险公司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当直接向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未及时按照规定追究责任的,保监会将追究保险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董事的责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重大失职行为的,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指引》将自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

编辑: 于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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