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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记星”在糊弄谁?
2004-09-03 00:00:00 作者: 来源:
    消费者举报:

    “一样脸孔、一样姓名,怎么就随便改了所在地呢?”

    几天前,本报收到若干消费者投诉信,读者肖一兵说:“上个月,我受广告诱惑,在上海第一百货商店为上高中的儿子购买了一台‘好记星单词王’。发现实际的东西与广告宣传简直不可同日而语。”

    巧的是,在出差北京和成都时,他也分别看到了“好记星”的广告,让他吃惊的是广告内容:为证明“好记星”受学生和家长欢迎,上海的广告称:“17687名家长为孩子英语学习欢呼”,可是,成都的广告写成:“成都,17687名家长为孩子英语学习欢呼”,而北京的广告写成:“北京,17687名家长为孩子英语学习欢呼”。城市不同,“17687”的数字始终不变。

    肖一兵愤愤地说,“好记星”的“克隆”水平很高。“程明军”———这个广告实例主角,其照片和陈述内容被刊登在全国各地媒体,不过他的身份让人眼花缭乱:随着广告发布地点的不同,他忽而是四川人,忽而是宁波人,忽而变成了上海人。

    真不知道程明军到底是何方神圣!

    “程明军”是“好记星”广告实例的一个主角,其照片和陈述内容被刊登在各地媒体的“好记星”广告上,不过他的身份让人眼花缭乱:随着广告发布地点的不同,在宁波某报纸上他是宁波人(左图),在上海的某报纸上则变成了上海“浦东人”(右图)。

    “好记星”:

    “我们所使用的实例都是真实的”

    记者拨通了“好记星”上海咨询订购热线:“你们的广告都是真实的吗?”

    对方回答:“是的,都是真实的实例。”

    “具体的人名、照片、籍贯,包括数据都是真实的吗?”

    “绝对真实!”接线小姐很肯定。

    “这些资料怎么得来的?”

    “通过售后调查得到的。”

    记者又拨通成都咨询热线:“你们广告上的实例都是成都的吗?”

    “实例很多,有成都的,也有北京的。”

    “成都报纸上的广告实例籍贯都是成都,是真实的吗?”

    “那当然是真实的,我们不会骗人。”

    接线方声称,都是通过回访调查得到的资料,并经过消费者肖像权、姓名权使用的认可,才将他们的资料发布在广告上的。所有的细节、数据都真实可信。

    记者最后拨打了“好记星”营销中心(北京)的电话。在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产品咨询之后,记者问道:“你们这里负责产品的广告发布吗?”

    接线小姐停顿了几秒后回答:“您是咨询产品的吗?您到底有什么事情?”

    “噢,在报纸上看到你们的产品广告,说得很神奇,效果很好,想问问。”

    “这个因人而异,不同的人使用的效果总会有差异。”

    “那么广告上的实例是真实的吗?”

    “我们是根据消费者信息卡统计的数据、资料,都是真实的情况。”

    “也就是说,在上海的广告上所发布的实例都是发生在上海的,是确有其事?”

    “我们在各地的销售点都进行统计,当然都是真的。”

    “那么,不管发布在什么地方的广告,都是真实的情况?”

    “不是和你说过了吗,都是真实的,我再解释就多余了。您还有什么问题吗?”

    ……

    多方查证:

    撒谎广告被多家媒体刊用

    根据读者举报,我们分别找到今夏刊有“好记星”广告的四川成都、浙江宁波、江苏无锡以及上海等地的晚报等报纸。其“好记星”的广告主题都一样:“高中梦、大学梦、求职梦、出国梦———英语,粉碎多少望子成龙梦”。在这个大标题下,分成几个部分:“新闻现场”的内容是学生、家长的好评;“跟踪报道”选取了程明军、肖女士、金女士作为跟踪对象;还有“专家点评”、“综合评论”;下面则是加拿大人“大山”手举“好记星”的形象。

    单独看这些内容,不会产生疑问,因为上海的读者很难看到宁波或成都的报纸广告。可是,放在一起,问题就来了。“好记星”在成都某报纸上登的广告称:截止(应为“至”,以下亦然,原文如此———编者)7月20日,好记星成都办事处共收到信件及电话17687件次。三千多封信和一万多个电话,记录了成都家长们的疑惑、焦虑和喜悦。“孩子学英语,我不懂,可好记星懂,孩子进步真是大”,一位妈妈在电话里无法抑制住自己的喜悦。

    “好记星”在无锡某报上说道:截止5月10日,好记星北京办事处共收到信件及电话17687件次。5000多封信和一万多个电话,记录了北京家长们的疑惑、焦虑和喜悦。北京的“一位妈妈”也重复了“成都妈妈”同样的话。

    “好记星”登在8月13日上海某报上的广告亦然,只是收到同样数量信和电话的,变成了“上海办事处”。

    最为明显的不真实是几个“跟踪报道”的人物。程明军一会儿是“成都双流县的”,一会儿是“宁波郊区的”,一会儿是“浦东的”,一会儿是“北京通县的”。另外一位也如此。“肖女士”的照片、人名一样,但是,成都某报上的广告说她在“成都一家知名外企任业务经理”,而宁波某报上的广告则说成她在“市内某外企任经理”。

    究竟是可靠的实用例子不够,只好用这几个?还是经销商记性不好,记不清这些人是哪里的?或许就是故意所为,以为消费者看不到登在其他城市报纸上的广告,可以随意糊弄?

    现场调查:

    大多数消费者是因为广告而购买的

    尽管“好记星”的广告有许多嫌疑,但是,更多消费者并不知情,在广告的诱导下不断购买。

    按照上海媒体广告提供的专柜地址,记者进行现场调查,先后来到浦东第一八佰伴B1楼东方书城的文教用品专柜、第一八佰伴7楼的数码产品专区和上海书城淮海路店。

    在第一八佰伴7楼的数码产品专区,记者遇到一个三口之家,父母带着上初中的儿子,便和他们攀谈起来:“你们怎么知道这个产品?”“看了广告,就来柜台看看。”“对使用效果了解吗?”“不清楚,广告上说得挺好的。”……短暂停留之后,他们带着广告单匆匆离去。

    在上海书城淮海店,熙熙攘攘的人群中,大都是青少年学生和家长。进门右侧不大的一块空间里,设有“好记星”的专柜。一个小男孩和他的妈妈,正在售货员演示下察看产品的功能。小男孩说:“我在报纸上看到广告,就给我妈妈看了,她带我来买的。”男孩的母亲也称,正是报纸上的大篇幅广告吸引了她。

    一个小时内,不断有人上前询问、购买,售出了3台产品。小小的专柜前总是同时簇拥着三四个人,略显拥挤。购买者中,大部分是看了报纸上、电视上的广告来购买的。

    让更多的人购买产品,“好记星”的这个愿望没有错,但是,如果为了吸引人,就制造一连串不真实的案例,显然有悖商业道德,也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记者/谢卫群 实习生/林晓青) 

        专家点评:典型的虚假广告

    “好记星”的做法,是否触及法律问题?为此,我们访问了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律师。他说,在他们办理的广告案件中,虚假广告的手法越来越多。为了宣传产品,有的制造虚假案例,附上不知从何处找来的照片,署上假名,在不同的地方发布就使用不同的籍贯或所在地。这种情况已经发现很多。

    富敏荣律师还介绍,有的照片是真的,但人名不对;有的人名是真的,但照片不对;有的人名和照片都对,但是,所在地不对;还有的人名、照片、所在地都对,但是,并未征得当事人的许可。这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他说,如果照片是真的,但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就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如果使用的是真名,但照片是虚假的,侵犯的是姓名权;如果案例是真实的,姓名、照片、籍贯也是真实的,但未经当事人许可擅自发布,那就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在这个案例中,同一照片、同一姓名,在不同地方的广告上冠以不同的籍贯,这是典型的虚假广告。

    富敏荣律师说,对于虚假广告,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处罚对象应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如果广告发布单位明知是虚假广告仍予以发布,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因受到虚假广告诱导,造成经济损失,可以依法索赔。

    上海市工商局:“虚构案例,误导消费者”

    作为广告监管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处长吴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你们介绍的情况,可以肯定这个广告是虚构案例,在误导消费者。”

    他介绍:工商部门对广告监管主要遵循《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广告必须真实、清楚、明白,不得误导消费者。广告创意允许适当夸张和虚构,但基本原则是不能误导消费者,或是令人产生误解。“好记星”的性能不得而知,但广告实例很难令消费者辨别真假,它利用地区差别,拉近同消费者的心理距离,具有明显的误导性。

    “为了说明产品的受欢迎程度,在不同地区的广告中标明‘截止5月10日,共收到家长的电话和信件17687件次’,这样的数据存在什么问题吗?”记者问。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张红冰说:“对于广告中使用的数据,《广告法》本身没有限制,但要真实,注明出处。企业产品销量可以统计,使用人群的统计比较困难,加上各个地区的人数都相同,作假嫌疑很大。”

    “这样的广告能够发布,主要责任在谁?”

    吴敏处长回答:“我们只对本地媒体具有管辖权,只监管本地媒体。因此,这样的广告我们很难发现,主要依靠平时监测和消费者举报。要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我个人观点是,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媒体应当负主要责任,特别是广告公司。因为他们有法定的审核义务,对广告真实性有审核责任。其实,做到这一点也不难,对具体实例中的人物,查看身份证就可以了。”

    记者问:“对于这类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采取怎样的措施?”

    张红冰副处长表示:“我们打击重点通常放在和消费者健康相关的产品广告,像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监管力度较大,经常有专项整治。对于学生用品广告,主要还是通过日常监测和消费者举报。工商部门主要追究行政责任。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利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严重的虚假广告,我们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刑法》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罪,为我们的单一行政执法手段提供了新的思路。”

    张红冰还表示:“针对你们提供的信息,我们会对‘好记星’予以关注,并进一步查证。”(记者/谢卫群 实习生/林晓青)

编辑: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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