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市人大会议专门召开的预算草案座谈会上,一位代表提出,根据预算草案报告,今年该市罚没收入安排5·8亿元,增收0·64亿元,增长12·5%,对此她连发两问:罚没是否可以安排?罚没收入是否应该增收、增长?(据《信息时报》3月28日报道) 财政局官员针对代表的问题回应称,每年的罚没收入其实是有规律的,预算草案的“安排”就是按照这个规律定的。他解释说,自从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后,罚款不再由执法者支配,过去乱罚款,现在竟演变成了不作为。所以,现在才把罚没收入数目“安排”下来,保证把应该罚没的款项交足。 所谓“罚没收入”,是指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罚没的着眼点在于它所带来的惩罚警诫意义,而不在于它对于国家、地方财政的增收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财政部门管理罚没收入的政治意义、法律意义、监督意义,显然要大于其“使用价值”。地方财政如此精心地“安排”罚没收入,是十分明显的舍本逐末之举。而且容易膨胀某些执法人员的政绩心理,引发不正当的收费,最终祸及广大群众的利益。 根据我国现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出现的问题,属党纪政纪问题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处理,属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由公检法机关依法处置。国家对这种类型的“不作为”问题早有处理规定,国务院于2000年颁行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不过,这项处分规定的执行主体显然不是财政部门。
□ 周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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