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国税局局长答网友:“馒头税”其实是误解

2011年02月22日 12:21作者:来源:大众网

近日,济南市政协委员潘耀民关于降低馒头税率的提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2月22日,济南市人大代表、市国税局局长张德志在济南“两会”期间回答了网友对“馒头税”的疑问。

济南市人大代表、市国税局局长回答网友关注。

  大众网济南2月22日讯记者 冯炜程 刘国栋)近日,济南市政协委员潘耀民关于降低馒头税率的提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2月22日,济南市人大代表、市国税局局长张德志在济南“两会”期间回答了网友对“馒头税”的疑问。
  张德志说,目前我国没有“馒头税”这一税种,济南也未擅自开征过“馒头税”。潘耀民委员在政协提案中反映的是馒头税率的问题。媒体所称的“馒头税”其实是对销售馒头征收的增值税,而并非专门针对馒头这一食品单独开征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生产和销售馒头应当缴纳增值税。
  馒头产品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是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他解释说,目前我国的增值税设置了三档税率,基本税率为17%,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对粮食等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馒头是粮食加工制成的熟食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张德志对记者说,有的新闻报道中说的:“购买一元钱的馒头就要缴纳2毛钱的税”,这种说法其实是不准确的。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应换算为不含税价之后再计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3%;对一般纳税人来讲,由于国家对初级农产品实行免税政策,同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13%抵扣,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4%左右。
  张德志认为,这其实牵扯到食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问题。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政策,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虽然税率为17%,但实际税负远远低于17%。从我省食品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实际税负在3%左右(不同企业、不同年度略有差别)。
  据介绍,对于潘耀民委员三次提案,济南市国税局曾以济国税函【2007】89号、【2009】61号、【2010】25号文件进行了答复。

责任编辑: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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