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之一:谁提议用汽油烧帐篷

2014-08-24 20:09:00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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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度纵火案庭审持续三天,“由谁提议用汽油烧帐篷”问题的辩论一直存在。作为本案的公诉方青岛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3月20日下午(事发前一天),被告人杜群山与王月福见面,提议用汽油点燃杜家疃村村民搭建的帐篷,以此恐吓村民离开,并让王月福当晚动手。
  对此,被告人王月福当庭承认:“3月20日下午杜群山给我打电话约我见面,见面后跟我说,‘今天晚上必须把这个事给办了,准备两瓶汽油,把村民从帐篷赶出来之后,有不听话的打两巴掌、踹两脚,然后把帐篷浇上汽油。’”

平度“3·21”纵火案庭审现场展示实物证据。

平度“3·21”纵火案庭审现场多媒体展示证据。

平度“3·21”纵火案庭审现场

平度“3·21”纵火案七名被告人被押到庭审现场。

大众网记者旁听平度“3·21”纵火案庭审全过程。

  广受社会关注的平度“3·21”纵火案于20日在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大众网记者全程旁听了连续三天的庭审。庭审围绕“谁提议用汽油烧帐篷”、“放火人之间的关系”、“谁是真正的开发商”以及“是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等焦点问题反复辩论,公诉机关始终认定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应依法从重处罚。而法院并未作出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之一:谁提议用汽油烧帐篷

  平度纵火案庭审持续三天,“由谁提议用汽油烧帐篷”问题的辩论一直存在。作为本案的公诉方青岛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3月20日下午(事发前一天),被告人杜群山与王月福见面,提议用汽油点燃杜家疃村村民搭建的帐篷,以此恐吓村民离开,并让王月福当晚动手。

  对此,被告人王月福当庭承认:“3月20日下午杜群山给我打电话约我见面,见面后跟我说,‘今天晚上必须把这个事给办了,准备两瓶汽油,把村民从帐篷赶出来之后,有不听话的打两巴掌、踹两脚,然后把帐篷浇上汽油。’”

  对于上述说法,杜群山在庭上予以否认。他说,提议用火烧帐篷的事,他没说过。他当时明确跟王月福说的第一句话就是千万别闹出人命,也明确跟王月福说过,里面有个高个子的,腿脚不方便,中过风,千万别碰他。

  “起诉书指控杜群山提出的用汽油烧帐篷证据不足。”被告人杜群山辩护人孙玉江辩论称,关于杜群山提议放火,检察机关主要依据的是两方面的证据,一是被告人王月福的供述,二是被告人崔连国的供述。但王月福和崔连国之间有串供的动机和时间,按照刑事诉讼法疑罪从轻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一情节不能予以认定。

  对于律师孙玉江为杜群山的辩词,公诉方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璟回应。吴璟认为,关于被告人杜群山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认定杜群山提议烧帐篷证据不足的问题,公诉人认为,本案认定此一情节的证据是确实的、充分的,有王月福的供述,有崔连国的供述,二者供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至于辩护人质疑崔连国与王月福在供述过程中存在串供的可能性,公诉人在此也提醒辩护人注意这样一个细节,无论是崔连国在最早期的供述以及4月4日推翻供述,再到4月11日又恢复到原来的供述,也就是承认王月福向他提到杜群山提议放火的情节,他接受讯问的地点分别在即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和青岛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月福在4月5日第一次对此情节予以供认的时候,他的地点是在莱西市看守所,4月11日王月福恢复原来供述的时候仍然是在莱西市看守所,足以说明两被告人的供述不存在串供的可能性。

  庭审焦点之二:放火的人之间有啥关系

  三天来,大众网记者现场旁听了平度纵火案庭审的全过程。据了解,在现场实施放火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全部生于1987年,其中除刘长伟外,其他三人均有前科,且李青是在假释期内涉嫌犯罪,指挥他们烧帐篷的王月福在2001年、2009年分别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年,2012年12月10日减刑释放。

  公诉机关认为,2014年3月初,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部分村民因对土地增值收益款分配不满,在事发地搭建帐篷,昼夜由多名村民轮流看守,以阻止施工。为了解决村民阻挠施工的问题,同年3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杜群山(村主任)与崔连国共谋由崔连国找人对阻止工地施工的村民进行恐吓,崔连国遂安排被告人王月福与杜群山联系,让王月福听从杜群山的安排。据被告人王月福在法庭交代,出狱后的他,经常得到崔连国的帮助,但之前与杜群山并无接触。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3月16日下午,经崔连国介绍,杜群山与王月福见面,杜群山让王月福帮忙吓唬杜家疃村阻挠施工的村民,并约定当晚带王月福查看现场。3月20日下午,杜群山再次约王月福在苏州路与厦门路路口见面。杜群山提议用汽油点燃杜家疃村村民搭建的帐篷,以此恐吓村民离开,并让王月福当晚动手。后王月福打电话联系李青见面,将此事告知李青。后李青回到暂住处,将当晚用汽油烧帐篷一事告知同住的柴培涛、李显光。

  3月21日凌晨1时30分许,在李青的指引下,柴培涛驾驶租赁轿车,载李青、李显光、刘长伟携带汽油、砍刀等工具前往“开元御景”施工工地。1时50分许,李青等人到达施工工地南面的东西路上,柴培涛停车等候。在明知帐篷内有人值守的情况下,李青持砍刀站在帐篷口处,李显光持砍刀和盛汽油的饮料瓶,将汽油浇在帐篷外侧东南角处的沙发及帐篷上,刘长伟持砍刀和沾有汽油的毛巾,用打火机点燃毛巾引燃沙发进而引燃帐篷,李青、刘长伟、李显光见帐篷起火,遂上车逃离现场。

  除烧死守地农民的涉嫌放火案,这些被告人还涉嫌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间,在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白果园村旧村改造中,王月福承揽该村拆除旧房、清运建筑垃圾及建场地围挡等工程。其间,王月福纠集并指使李青、柴培涛等人采用砸玻璃、投放礼花弹、毁坏财物、人身伤害等手段,多次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进行滋扰、威胁,并强行拆除村民住房,严重扰乱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庭审焦点之三:谁是真正的开发商

  大众网记者在起诉书中看到,被告人崔连国的身份是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吴家疃村村委会主任、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而在此前部分媒体和“平度公安”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称:“崔连国系贵和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开元御景二期工地承建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崔连国的辩护律师邱嘉煜一直为其做无罪辩护,质疑了“平度公安”和部分媒体对崔连国身份的认定。他还认为,公诉机关在辩护意见当中仍然沿用起诉书当中陈述的事实,而这些陈述显然是选择性地拼接了事实,删减了他认为重要的事实。崔连国不是承建商,崔连国根本没有犯罪动机,崔连国这一身份的重大虚假,在查清崔连国不是承建商之后,有关本案发生纠纷的实质、发动的过程、实施过程、利益链条等等均应重新梳理进而客观还原。

  邱嘉煜辩论称,3月21日案发当天,侦查机关明确地查明该项目开发商是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商是青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南通某集团。这可以明显发现崔连国和涉案项目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不仅如此,崔连国陈述他自己有一个小项目,就与涉案项目一路之隔,崔连国的项目出售价格要比涉案项目高1000元左右,显然这能够证明崔连国不但与本案没有利益关系,而且还有竞争关系,这一点能够充分地说明他是否具有犯罪动机。

  对于崔连国的辩护律师对其身份的辩护,公诉方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璟作出回应,辩护人一再强调崔连国的身份问题、舆论的导向问题,但是今天的庭审围绕的是公诉机关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在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清晰地表明,公诉方的指控并没有将崔连国的身份确认错误,没有认定为开发商,没有认定为承建商,一切由证据说话,舆论怎么说是舆论的事情。正如公诉方的回应,大众网记者在起诉书中看到,起诉书认定“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开元御景”项目的开发商,并未提及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系该项目的承建商。

  庭审焦点之四:是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对于七名被告人罪名的认定,公诉方认定,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放火罪,且均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在法庭辩论环节,杜群山的辩护人和被害人的代理人都对上述指控发表辩词,不认可公诉机关对“放火罪”的认定。

  被害人杜永军的诉讼代理人杨在明认为,同意本案罪名适用故意杀人,因为本案采用的手段虽然是放火,但是针对的并不是不特定的人。本案性质恶劣,明知道至少有四到五个老弱病残的人,而且选择的时间是深夜,所有人熟睡,尤其是在农村,村民本身就有熟睡的习惯,在这种时刻,其着眼点或者是考虑到这个时间段人不容易醒来,结合他们的提前准备工作,说明是一个故意杀人的行为。另外,帐篷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就其放火的地点是搭在野外的一个孤零零的帐篷,显然不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也不是法律人士通常所理解的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所以根本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这样一个特性。

  被告杜群山的辩护人孙玉江则辩论认为,本案构成了间接故意的放火罪。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它的罪状就是故意放火焚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从主观方面来讲,他认为被告人是一种间接的故意,从衡量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角度,间接故意较之直接故意我们认为是显著轻微。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尤其是直接实施放火行为的四名被告人,他们并不具备追求被害人伤亡的直接结果,只是持有放任的主观态度,这在被告人的供述中有清楚的体现,李青等人的供述也仅仅是针对的物,而不是针对人。

  对于本案放火罪的认定,公诉人坚定认为,犯罪对象的特定性是不能这样理解的。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应当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身份的特定性,而在本案中帐篷里的人员是流动的,在案发当晚是由哪一些村民可能在值守,对于这一点无论是被告人杜群山还是王月福,还是实施放火犯罪的其他四名被告人,都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人员就是不存在特定性的。至于帐篷孤零零的在那个地方也是诉讼代理人的一个意见,但是公诉人认为,由于这个帐篷是一个白天、黑夜均不间断有人值守的场所,而且是不特定的多数村民轮流值守的场所,这个帐篷是一个公共的场所。无论是从帐篷本身的界定还是从帐篷里值守村民的界定,都符合放火罪中针对不特定人实施放火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因此公诉人认为各被告人构成放火罪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有证据来予以支持的。

  对于罪名如何认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作出当庭判决。(记者 李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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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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