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死”班主任一审被判6年半 家属不服将上诉

2012年10月08日 17:22作者:王磊来源:大众网

  近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对去年3月发生的邹平一中“谈话死”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柴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时,法院驳回了死者范某父母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此,柴某及其家人表示不服,称将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谈话死”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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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死”班主任一审被判6年半 家属不服将上诉

    大众网济南10月8日讯记者 王磊)近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对去年3月发生的邹平一中“谈话死”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柴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时,法院驳回了死者范某父母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此,柴某及其家人表示不服,称将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1年3月11日20:00左右,邹平一中高二一班班主任柴某在查看学生晚自习时,发现学生范某有违反自习纪律的行为。柴某将范某带到该校明德楼西侧路边进行批评教育,期间柴某动手打了范某,十几分钟后,范某倒地身亡。当晚,邹平县中医院将死因诊断为“猝死”,并在后面附注“心源性猝死?”
    2011年3月27日,尸检结果出笼,鉴定结论为“死者系由于头部遭受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推翻之前医院诊断。经媒体报道之后,此事轰动一时。
    今年9月25日,在“谈话死”事件发生一年半之后,无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长达18页,采纳了25位证人的证言。在判决书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某体罚殴打未成年学生范某并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被害人亲属的刑事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柴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定性为过失犯罪,请求法院从重处罚,并令柴某赔偿其误工费及死亡赔偿金共48万余元。
    另外,被告人柴某虽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他认为自己与受害人范某平时关系不错,而且当时范某是晕后又倒地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被害人的死亡属意外事件,被告人依法不构成犯罪。
    最终经过一审判决,被告人柴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时法院驳回了死者范某父母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此,柴某及其家人表示不服。柴某的哥哥说,通过事后公安部门复原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柴某当时打范某的力度并不大,而且击打的部位分别是右胸部和腿部,显然并非致命部位,但无棣县法院在一审中没有采纳被告方提出对尸检报告重新鉴定的申请,他们将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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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杀人: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刑法》第233条:过失杀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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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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