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死”被告方不服判决 提出三大质疑

2013年01月07日 10:58作者:王磊来源:大众网

近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邹平一中“谈话死”案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被告方表示不服,并对法院拒绝重新鉴定的理由、死亡后果被告是否能主观预见和老师踢打学生是否足以致其死亡,提出三点质疑。

邹平“谈话死”案终审裁定书部分截图。

    大众网济南1月7日讯记者 王磊)近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邹平一中“谈话死”案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被告方表示不服,并对法院拒绝重新鉴定的理由、死亡后果被告是否能主观预见和老师踢打学生是否足以致其死亡,提出三点质疑。

    质疑一:病理标本尚在,为何拒绝重新鉴定?

    被告人柴会超的哥哥说,二审栽定书中有一个“通知书”,用以解释为何不重新鉴定。其中所提的“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指的是尸体已经火化。但在他看来,这是借口,心脏、脑等重要病理标本尚在在公安机关保存,何来不具备条件?
   柴会超的哥哥还说,据他了解,今年清明节被害人的家属又到学校去闹,学校为息事宁人,赔了120万,条件是家属火化尸体,且未让对方出具谅解书,整个过程都未让被告方参与。被告方认为,尸体火化的责任不在他们,但法院却让柴会超承担代价。
   此外,柴会超的哥哥还说,尽管他们提交的证据充份证明,事发之后,学校和公安部门集体掩盖真相,是此事所谓“恶劣社会影响”的主要责任人,但法院不予理睬。

    质疑二:老师体罚学生,死亡后果被告主观可预见?

    在二审辩护中,被告柴会超的辩护律师李肖霖提出,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提到的“被告人柴会超踢打未成年学生,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是明显的常识错误。
    李肖霖辩护称,被害人是一名1米84的17岁男性学生,柴会超对被害人的击打是轻微的,就其力度和着力点而言,完全是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柴会超主观上完全不可能预见到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这样的后果对他而言完全出乎预料。如果能够预见到这样的严重后果,他不可能去体罚受害人。

    质疑三:脚踹不是倒地原因,击打是否足以致死?

    另外,李肖霖还提出,录像清楚地显示,柴会超在前面的击打动作完成后,受害人并没有倒地,也没有表现出异常现象。仅仅是后退几步。柴会超最后是踹了被害人一脚,但力量不重,被害人退后一步站稳,然后突然朝脚踹用力方向九十度角摔倒。这一事实无法得出脚踹是倒地原因这样的结论。
    李肖霖辩护称,被害人明显是在没有外作用力的情况下屈膝弯髋后缓慢倒地的,倒地的时候没有任何自主性动作,包括自主性的保护动作,任由自己的背部、头部着地碰撞,以至于背部、头部碰撞后又被弹起第二次着地。这是标准的丧失神志的表现。但脚踹臀部外侧绝对不可能导致一个人立即丧失神志。这一事实无法得出脚踹已经导致被害人在倒地之前已经丧失神志这样的结论。

  邹平“谈话死”案终审维持原判 班主任被判6年半

  近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邹平一中“谈话死”案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以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等理由,驳回被告方提出的重新法医鉴定的申请。在一审判决中,被告人邹平一中高二班主任柴某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驳回死者范某某父母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马震

本文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点击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