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网络谣言第一案”四大细节求证

2015-07-31 15:36:00来源:大众网作者:马俊骥 郭豪 赵洪栋

  

  

  文字/大众网记者 马俊骥 郭豪 视频/大众网记者 赵洪栋

  被交警查住时李某为何要弃车逃跑呢?李某发帖求关注是不是“走投无路”呢?李某被判有罪,帮助李某发帖转帖的赵某为何被判无罪呢?行政诉讼为何未如期开庭?根据“山东网络谣言第一案”一审判决书,对案件部分涉事人的采访,以及独家获取的相关材料,大众网记者对四个引人关注的细节问题进行了梳理求证。

  1.李某发帖求关注是否为“走投无路”?

  事发9天后发帖,10个月后起诉交警,前后帖文自相矛盾

  李某在所发的网帖中称,他是在“走投无路时想到用网络向社会呼吁”的。大众网记者搜索发现,李某在事发后不久就在网上发帖“寻求帮助”,最早的网帖落款时间为2014年4月6日,即在查车事件发生9天后。

  在李某发帖后六天——2014年4月12日,曹县交警大队在网上以《谎言终会被拆穿》为题,发布了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大众网记者发现,在视频公布后,李某对落款时间为2014年4月6日的帖文内容进行修改后继续发布。李某将原文中“当场我就将摩托车交给了民警张某”改为“因害怕碰见流氓查车的,当时摩托车被交警抓住,我便弃车跑了”;将“交通民警张某从身后上去抓住我的肩上衣用力一甩,将我摔倒在地”改为“被追上的交警张某抓摔倒在地”。

  7月22日,李某在接受采访时向大众网记者承认,张某并未摔他。交警两次殴打他的不实帖文是家人找的一名律师通过电话了解情况后代他写的。李某说,他当时因为病痛卧床没有核实清楚,其后的帖文他都进行了修改。

  李某说,他最初不知道对于交警的“暴力执法”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直到11个月后,有律师告诉他,他才对曹县交警大队提起了行政诉讼。大众网记者从曹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登记中看到,李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决定立案审理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

  大众网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行政诉讼为何未如期开庭?

  发帖人起诉交警未按期开庭,系因协勤自诉被依法中止诉讼

  李某告诉大众网记者,他提起行政诉讼后,曹县人民法院通知他的开庭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但是到期并未开庭。

  大众网记者从曹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7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中看到,2015年1月,被告曹县交警大队协勤张某以李某、赵某为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案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裁定该行政诉讼案中止诉讼。

  大众网记者查阅后发现,该解释的第五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3.李某为何弃车逃跑,交警为何追赶?

  发帖人没有驾照弃车逃跑,交警现场怀疑其涉嫌严重违法

  大众网记者在李某2014年4月6日的帖文中看到,他被巡逻的交警查住后,当场就将摩托车交给了张某。2014年4月12日,曹县交警公布现场执法视频后,李某改口称,他是弃车逃跑。大众网记者从现场视频中了解到,李某被带上警车后,交警询问他为何弃车逃跑,李某称他没驾照。

  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上写道,曹县交警大队机动队二队中队长胡某证言称,作为交警,有责任查明李某弃车逃跑是否涉嫌严重违法,在李某跑出四五步的时候,张某开始追赶。在大众网记者获得的视频中,交警询问李某“没驾照车一撂就窜?”“你还顾得上说句话吗?”“跑啥?没犯法干啥了?”对于交警的这些询问,李某没有回答。

  李某告诉大众网记者,他认为交警即使怀疑其涉嫌严重违法也不应去追赶,至少不应由张某追赶,因为张某是协勤,没有执法权,交警的执法行为存在违法之处。

  4.为何帮李某发帖转帖的赵某被判无罪?

  主观上未“明知”或“应当知道”诽谤,现有证据不足以定罪

  李某被法院认定为犯诽谤罪,但是帮他发布、转发不实帖文的赵某却被判无罪。大众网记者了解到,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帖文构成诽谤是法院认定其是否有罪的关键。

  大众网记者从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看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两条规定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和“应当知道”。

  曹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赵某与李某是亲属关系,完全有可能相信李某所言。作为普通网民,他与具有特定身份人员(如网络管理、新闻从业人员)不同,对所转发的信息真实性不负有审查义务。2014年4月12日曹县警方公布现场视频澄清后,赵某转发的帖文浏览量和转发量达不到“情节恶劣”的程度,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赵某是为李某提供技术支持的。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的行为构成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共犯。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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