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西霞口船厂状告跨国船企胜诉 获赔1.348亿元

2013年04月15日 16:31作者:来源:大众网

  记者今天从西霞口船厂获悉,“西霞口船厂诉荷兰西特福、芬兰瓦锡兰”一案胜诉,三被告共同赔偿人民币约1.348亿元。这是我国船舶制造企业首次在国内赢得跨国经济纠纷案件。

   大众网威海4月15日讯记者 王瑜)记者今天从西霞口船厂获悉,“西霞口船厂诉荷兰西特福、芬兰瓦锡兰”一案胜诉,三被告共同赔偿人民币约1.348亿元。这是我国船舶制造企业首次在国内赢得跨国经济纠纷案件。

  这起跨国经济纠纷案始于2006年6月,当时西霞口船厂承造了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2艘12500型运输船舶,并根据后者指定购买了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2台船舶主机及推进系统。此后,船东弃船。2011年3月,西霞口船厂对这两艘运输船舶下水调试发现,主机油压过低,达不到设计要求。经过检验、调查,发现船舶装配的西特福指定采购的瓦锡兰发动机居然是二手货,这使得西霞口船业公司掉进了“以旧充新”的陷阱,损失惨重。后经交涉无果,2011年7月,西霞口船厂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瓦锡兰和西特福串通售假,构成商业欺诈。在本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情况下,三大被告(含瓦锡兰上海)以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为由,提请山东省高院就程序问题作出裁决。

  2012年3月,山东省高院终审裁定:西霞口船厂以商业欺诈为由,提起对三大公司的侵权之诉,理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青岛海事法院管辖,驳回西特福、瓦锡兰(芬兰)、瓦锡兰发动机(上海)的管辖权异议。即使如此,西特福、瓦锡兰仍于2012年4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

  2012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西特福、瓦锡兰及其在华代理机构的“中国司法管辖资格”异议,案件最终归由中国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近日,西霞口船厂收到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书。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欺诈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瓦锡兰芬兰公司在60日内为西霞口船厂更换2台套同等型号的船舶新主机和推进系统,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约1.348亿元。这也成为全国首例国内船企在与外国船商争夺管辖权中获得胜诉的案件。

  经过数年的诉讼,如今西霞口船厂终于赢得了这场跨国官司。在总经理王强看来,这不但为中国的造船企业赢回了信心,也赢得了尊严。

责任编辑: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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