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独家披露官司胜诉始末 或填补司法空白

2013年04月16日 21:43作者:王瑜来源:大众网

  刘玉宁说,由于案件是一审判决,对方还有提出上诉的机会。如果对方不再提起上诉,从现在起至少还有40天的时间可以让对方履行赔偿责任。如果对方提出上诉,他们也会积极应对。“应该说这个案子确实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个案子,为其他船企维护自身权益,打此类官司提供了借鉴意义。同时,这个案子耗时这么长,也经过了很多专家学者的研究论证,推动了关于这方面案例的司法解释,对将来的立法来说,也许会填补司法的空白。”刘律师告诉记者。

  大众网威海4月16日讯记者 王瑜)4月9日,经过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定,西霞口船厂状告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欺诈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瓦锡兰芬兰公司在60日内为西霞口船厂更换2台套同等型号的船舶新主机和推进系统,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约1.348亿元。4月16日上午,大众网记者来到西霞口集团,独家采访负责该案件的西霞口集团法律顾问刘玉宁,揭开这个跨国官司胜诉始末。

  详解“两大难”:管辖权争议和银行保函

  记者见到刘玉宁时,他正在办公室里忙着接受其他媒体的电话采访。2012年9月21日,大众网记者第一次采访他,那时,他正在忙着整理各种案件的资料和证据,今天再次相见,他的脸上终于露出了一丝放松的神色。

  “这案子打起来难不难?”记者问,“难!”刘玉宁如是说,打这样的案子有两大难度,一个是管辖权争议,一个是银行保函问题。

  2011年6月15日,西霞口船厂就XXK06-038号主机起草诉状将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其欺诈,6月18日诉至青岛海事法院,2011年7月5日,船厂追加西特福船运公司(船东)作为共同被告。2011年7月26日,西霞口船厂将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及西特福船运公司共同欺诈拟定诉状,于7月28日诉至青岛海事法院。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此案尚未开庭,有关中国法院是否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又成为两大跨国公司阻止审理的一个“新理由”,西霞口船厂即将再次面临“刁难”。

  2011年7月至10月期间,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及西特福船运公司分别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责令船厂立即停止、撤回、终止在青岛海事法院的两起诉讼,且船厂必须无条件答应!

  西特福船运公司无理并霸道的诉讼请求,被青岛海事法院驳回。但三个被告却不服裁定,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并维持青岛海事法院裁定。而三个被告不服终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2年12月16日,西霞口船业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30日作出的关于“中国村企西霞口船厂诉荷兰西特福、芬兰瓦锡兰”一案的终审裁决书:驳回西特福、瓦锡兰及其在华代理机构的“中国司法管辖资格”异议,案件最终归由中国青岛海事法院审理。此案成为全国首例中国船企在与外国船商争夺管辖权中获得胜诉的案件,这在中国造船工业界维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记者在刘律师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西霞口公司是以瓦锡兰上海公司、瓦锡兰芬兰和西特福公司向其出售、交付翻新发动机,构成商业欺诈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依照西霞口公司的诉请,本案案由应认定为船舶设备买卖侵权纠纷。一审裁定将本案认定为船舶建造纠纷不当,应予纠正。”西霞口公司提供初步证据主张,西特福公司与瓦锡兰芬兰恶意串通向其销售二手主机,瓦锡兰上海公司明知主机有瑕疵而予以安装,三方系利用“合同”非法侵害西霞口公司的合法利益,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西霞口公司的上述主张及诉讼请求,可以认定,西霞口公司以瓦锡兰上海公司、瓦锡兰芬兰和西特福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的诉讼系必要的共同诉讼。由于西霞口公司与瓦锡兰芬兰签订的《供货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西特福公司,西霞口公司于西特福公司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亦不能约束瓦锡兰芬兰,且作为共同被告质疑的瓦锡兰上海公司既非《供货合同》当事人,也非《船舶建造合同》当事人,案涉两份仲裁协议对其亦部队具有约束力。据此,案涉两份仲裁协议均不能约束本案共同侵权纠纷的所有当事人。青岛海事法院对案涉纠纷予以受理,并无不当。

  而除了管辖权争议外,本案中,刘玉宁还对对方采取了止付保函的措施,冻结了对方的保函。刘律师说,在这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组织青岛海事法院整整研究了两天。

  剖析“陷阱”:联合设局牟高利,属隐性“霸王条款”

  刘玉宁告诉记者,目前国内造船企业没有适用自己的合同文本,全部采用的是国际文本。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船企法制观念薄弱,忽视这个问题,也很难发现合同中的问题。一旦出现问题,也不能进行确认。这其实是一种隐性的“霸王条款”。

  在记者之前的采访中,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强也介绍说,旧发动机主机卖不了几个钱,但船厂按照与西特福所签订的协议,购买了两套价格在301.93万欧元(合人民币3000万元)的主机,在购买时,单从外观根本就看不出来是否是旧机翻新,只有船造好试航时才能发现。然而此时,距离购机已经过去4年有余,按照协议,购买发动机的款项早已经全额付清。这样一来,巨大的市场差价,使得对方能从中获得高额的利润。

  为了人为拖延造船的时间,1号多用途散货船的建造过程费尽周折,船东不断刁难船厂,先后额外用时共计长达19个多月。按照合同约定,如果超过建造周期,则视为违约,船东有权弃船。

  2009年7月13日,西特福船运公司宣布弃船;2009年10月12日,西特福船运公司并为作出任何通知,将其驻厂代表撤离船厂。

  2009年11月9日,西霞口船厂向西特福船运公司发出了仲裁通知,正式通知其要在伦敦进行仲裁,申请内容主要是:对方没有权利弃船,造成拖期交付船舶的主要原因在于西特福船运公司的驻厂代表严重不配合检验。这其实是两大跨国公司联合设了一个“局”,以牟取高额利润。

  点评“空白”:案件胜诉具有里程碑意义

  记者了解到,经过20多个月旷日持久的“战役”,历经无数次研究和专家学者的共同论证,这起案件终于迎来了它柳暗花明的一天。经过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定,西霞口船厂状告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欺诈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瓦锡兰芬兰公司在60日内为西霞口船厂更换2台套同等型号的船舶新主机和推进系统,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约1.348亿元。这也成为全国首例国内船企在与外国船商争夺管辖权中获得胜诉的案件。

  刘玉宁说,由于案件是一审判决,对方还有提出上诉的机会。如果对方不再提起上诉,从现在起至少还有40天的时间可以让对方履行赔偿责任。如果对方提出上诉,他们也会积极应对。“应该说这个案子确实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个案子,为其他船企维护自身权益,打此类官司提供了借鉴意义。同时,这个案子耗时这么长,也经过了很多专家学者的研究论证,推动了关于这方面案例的司法解释,对将来的立法来说,也许会填补司法的空白。”刘律师告诉记者。

责任编辑: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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