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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立法 还有哪些欠缺
2005-09-29 23:18:12 作者: SRC-197

    环境法学在我国是一门年轻的学科,随着“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确立,环境保护概念在政府、百姓心中的地位也不断强化。那么,环境法学就必须适应这种发展变化的形势,才能更好地起到为环境保护事业保驾护航的作用。

    环境法学科在我国到底是一个什么状况呢?该如何评价我国环境法学的从无到有、由浅入深?成就与不足?环境法学的未来又将如何发展?带着这些疑问,日前,记者采访了著名法学家、清华大学教授马俊驹。

    环境立法、执法取得长足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立法的进展显著,有关环境污染方面立了5部法,资源方面立了3部法,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法律有11部之多”,马俊驹的开场白直奔主题。

    “1979年出台环境法、1995年出台并在近期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6年出台噪声污染防治法,2003年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1996年出台煤炭法,1998年修订森林法,2001年出台防沙治沙法”。无论是环境方面的法律还是资源方面的法律,马俊驹如数家珍。

    马俊驹认为,1997年,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加入了破坏环境资源的相关罪名,这说明我国环境立法已从纯环境立法走向与刑法、民法融合的新阶段。

    另外,他对我国环境执法方面取得的成就也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我国环境执法氛围正在逐渐形成。

    马俊驹特别谈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及环境法学教育形势更是方兴未艾。到目前为止,我国有140多所高校设立了与环境学相关的专业;30多所高校获得了环境资源法学硕士学科点;北京大学、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4所高校还拥有了环境资源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这不仅培养了一批环境法人才,更造就出了许多著名的环境法学学者、专家。

    马俊驹认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已经开始初步形成,但不能说完善,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目前有关环境法学一些深层次问题还停留在争论阶段,并没有形成共识。他举例说,环境法学界关于“环境权是否是人权的构成要素”、“环境权是私权还是公权”的争论声越来越高,许多学者更是直接呼吁要在修改的民法中把环境权加进去。由于这些问题目前都还没有结论,因此,要想把这些深层法学概念写入法典中或何时能写入法典中都还是未知数。

  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仍有欠缺

    马俊驹坦率地告诉记者,对于环境法学,传统的法学界比较轻视,再加上环境法学界有许多人都是搞环境科学出身,因此,要把环境法学融入由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构成的法学理论体系确实有一定难度,而从事传统法学研究的人又不具备过细的环境科学知识,这是造成环境法学与其他传统法学学科隔阂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是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欠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过,国内已有环境法学家开始涉及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他说,像武汉大学的蔡守秋教授就提出了环境法学应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提出了“生态人”的概念。马俊驹认为,这些法学理论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已开始逐步深入。

    马俊驹提出,环境法学既有公法性质,又有私法性质,与行政法、民法等传统学科关系密切。他特别强调,“只靠几部单行性的环境资源立法远远不足以应对未来我们所面对的环境资源问题。应该考虑在突出环境资源立法这一中心的基础上,在诸如民事、刑事等相关部门法的立法进程中更多的关注环境资源问题,并增加相应的制度保障。”

    马俊驹认为,应把公众的环境权视为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人权的核心要素是生存权和发展权。事实上环境权就既是生存权,又是发展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不能缺少的前提,是人类文明传承和种族繁衍的现实保障。因此,我们应当承认环境权所具有的基本人权属性,并赋予其宪法权利的地位。他说,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宪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记者 郄建荣

编辑: 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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