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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网上浏览,无意间看到一则消息,消息的内容大致如下:记者暗访广州的一些饭店,发现个别饭店秘密经营一种超级滋补汤,据传这种汤具有滋阴壮阳、补气养血等诸多功效,但价格不菲,每碗3000元人民币。老板欣喜地告诉记者说生意非常红火,食客络绎不绝,饮后多竖指称奇,且回头客非常多。当记者伪装成食客到饭店操作间时才难以置信的发现,这种汤的作法是:几个月大的婴儿,加入巴戟、党参、当归、杞子、姜片,加入鸡肉排骨,炖八小时即可食用。汤名谓之—婴儿汤。
看完这则消息,我感觉到一阵恶心,同时想到的是鲁迅先生的“人血馒头”和《纪念刘和珍君》里的一句话: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所谓虎毒不食子,始难料及的是同类相残原来也如此痛快!我又想到的是国家特二级厨师张兴国,一个中国惟一被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授予“绿色厨师”的人。从1996年开始,张兴国因固执地坚守自己的做人准则,拒绝在饭店烹饪野味,结果40多次被“炒鱿鱼”,一年中最多失业12次。一边是道德沦丧,一边是与动物为善,巨大的反差映射出人性的恶与善。身边的朋友看完后,义愤填膺、愤怒声讨——这些饭店的经营不违法吗?就没有法律制裁他们吗?
回答是肯定的。笔者作为一名司法人员,在痛心之余,对此丑陋恶行作如下简单的分析,希相关的行政、司法机关部门及满怀良知的人们能够关注此事并作出相应的行动,遏止、制裁这种丧失人性的行为。笔者认为,案中饭店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或行政制裁并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受到何种制裁,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饭店作汤所使用的婴儿原本是活的,在饭店被残忍的杀死。那么毫无疑问,加害人(一般应当包括共同犯罪人——饭店老板)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情况,如果饭店作汤所使用的婴儿生下来时是活的,死了之后被饭店用来作汤。那么,饭店的行为也并非不构成犯罪,而是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侮辱尸体罪。
第三种情况,如果饭店作汤所使用的胎儿生下来就是死的(死胎、堕胎、引产等情况)。那么,此时饭店的行为,是否仅在道德上具有可责难性,而不会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呢?
非也。这种情况下,因为胎儿(死胎)并没有获得生命,所以,死胎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尸体,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侮辱尸体罪。胎儿脱离母体之前,如果母亲遭受侵害,导致胎儿致害致死,侵害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脱离母体后的胎儿(死胎),其本身并非法律主体,遭受的侵害(被食用)不能构成对其权利的侵犯。所以,如果饭店使用的是死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受制裁,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饭店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对这种情况可以给予如下处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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