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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对“教育乱收费”征税

2006-08-17 01:29:20 SRC-70
   
 

文/贾如军

  据新华社消息,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相关问题。其中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2月4日《京华时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 “赞助费”、“择校费”等“教育乱收费”早已被国家明令禁止,也早已成为老百姓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也一定多次收到过国家教育部有关禁止教育乱收费的一系列红头文件的。国家税务总局对教育乱收费虽然不负有直接监管的责任,但是教育是国家大计,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来纠正教育的不公。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家重要机关,更应该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主动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打击教育乱收费的肆虐和猖獗。

  可是,我们今天突然得到这样令人吃惊的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要对“教育乱收费”部分征收营业税!这不是在变相肯定和鼓励教育乱收费吗?这不是在给教育乱收费者打气吗?这不是在给国家禁止教育乱收费政策添乱吗?

  也许有人会说,教育乱收费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对这部分费用国家如果不征税,无疑会造成税收的流失……但是,道理非常简单,国家并不是什么费都能收税的。我们知道,国家征收营业税,首要条件必须是经营者的营业项目要合法,只有对合法的营业才能征税,这就是为什么国家工商等部门要首先把好“市场准入关”的意义所在。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 “赞助费”和“择校费”等已经被国家认定为违法违规的教育乱收费,理应受到查处和惩罚,而且是要尽快杜绝和禁止的,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却要对这部分违法违规的收费征收营业税,这不是玩“双重违法”的危险游戏吗?

  也许有人会说,对教育乱收费征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教育乱收费,也是国家打击教育乱收费的又一手段……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推理,那么国家对贩毒、走私、贪污、行贿、受贿等等违法行为不是都可以用税收来抑制和打击吗?事实上这样的“税收”不仅对违法者起不到抑制和打击作用,而且还会间接的给予违法者一件“合法外衣”,给真正的查处和打击带来更大的阻力——违法经营者一定会拿着税票从暗处走上前台公然大叫:我都“依法纳税”了!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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