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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步入法治轨道
2006-12-01 10:43:00 作者: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田雨、刘奕湛)我国出台的首部针对单项文化遗产的专项条例——长城保护条例,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标志着长城保护步入了法治轨道。”中国长城学会副会长董耀会表示:“条例的施行向全社会宣告了我国政府保护长城的决心,并将在法律层面上把人们的认识和行为引导到保护长城上来。”

    经历了两千多年风雨的长城,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是中国最具代表性的自然与文化遗产,被视为中华民族勇敢、坚韧、智慧、精神的象征。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城保护工作。”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施行,对长城的保护起了积极作用。”

    但他同时指出:“由于长城是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各地在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中也遇到了一些特殊问题。”

    长城保护面临严峻的形势:在一些工程建设中,随意拆毁、穿越长城的情况时有发生;旅游开发存在随意性,不当的旅游开发对长城及其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有的地方因长城管理权限不明,致使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保护机构、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标志、有档案的“四有”措施,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中国长城学会的考察结果表明,明代万里长城有较好墙体的部分,剩下不到20%,有明显可见遗址部分已不到30%。

    人为的破坏更让人心痛。在保存长城朝代跨度最大的山西省境内,现存战国至清代长城共有2500多公里,大都破坏比较严重。在公路边、村边、耕地上的一些古长城,许多村民直接将长城砖拿走用于建造房屋。

    这些突出问题促成了长城保护条例的出台。条例规定:长城修缮应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但设立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国家对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应听取专家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建设均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在长城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人数不得超过核定旅游容量指标……

    董耀会对这个针对性很强的条例评价颇高。他认为,这一条例具有调控功能,告诉社会与长城相关行为的法律界限,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预防破坏行为的发生。同时,“也给相关检查和社会监督提供了规范,给惩处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不像以往对破坏行为仅停留在道德批评上。”

    面对长期以来长城保护工作中存在着“家底不明、数据不清”的局面,国家文物局古建专家组专家罗哲文说,摸清家底是落实《长城保护条例》前提。

    罗哲文说:“现存长城的准确里程究竟是多少?有多少个烽火台、敌楼、城堡,其建筑材料、建筑技术逐段有何特点?每一段的保护现状如何?这些现状不搞清楚,让我们的工作很难全面落实。”

    目前,北京市文物局与北京市测绘院合作,已经完成了长城北京段地形图测绘工作,预计2008年前完成北京段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届时,长城两侧500米的范围都属于保护范围。”北京市文物局局长孔繁峙说。

    “长城保护需要全社会参与。”中国文物学会常务理事成大林说,“长城绵延万里,仅靠现有的文物管理机构难以适应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必须调动社会力量。”

    对此,长城保护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的,可以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前不久,孔繁峙和他的同事们来到八达岭长城,向游客发放“市文物局向公众发出保护长城的一封信”及长城保护条例。许多游客在踏上长城前先翻阅条例和“一封信”,并承诺不在长城上出现乱涂乱画等破坏长城的行为。

    “继长城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后,我国还将加大对大运河、丝绸之路的保护力度,在不久的将来,将出台有关大运河、丝绸之路的专项保护条例。”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副司长柴晓明说。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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