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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拟废除现行交管条例 撞了白撞条文已经废止
2005-09-27 21:35:04 作者: SRC-154

 


配图:8月17日,北京市南三环刘家窑公交车站附近的行人在违章穿行马路,而不远处就是过街天桥 新华社发

    晨报讯 (记者 关凤祥) 今日,沈阳市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将举行第23次会议。沈阳市政府将在这次会议上提请关于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

    据悉,《条例》已被市人大常委会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废止项目。而废止《条例》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制统一,避免沈阳市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据了解,《条例》是由沈阳市政府提出,1998年经沈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其内容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处罚条款的实施性规定。

    自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代替,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令废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比,无论是规范的内容还是处罚的种类、幅度,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有关专家称,鉴于《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抵触的条款较多,因此有必要废止本条例。

  《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分不同之处对比

    举例来说,《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和吊扣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条例》第九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制定,对在建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路段内,不经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横过道路的;在设有人行横道灯的路口,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走的;在机动车道上招乘车辆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分别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罚则上更为细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人行横道、黄格区内以及划有黄线路段停车的或者非公交车擅自在公交车专用道内行驶或停车的,处50元罚款。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撞了白撞”条例已废止

    晨报讯 (记者关凤祥) 因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去年6月,曾被全国广泛关注、认为是“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沈阳市政府第41号令——《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被废止。

    41号令于1999年9月10日起施行。由于其中规定了5种行人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情况,被民间广称为“撞了白撞”。

    以第八条为例,行人通过有人行信号控制或没有人行信号控制,但有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遵守信号的规定,因行人违反信号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要负全部责任。

    2004年,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该办法被废止。   

    ■名词解释:“撞了白撞”

    “撞了白撞”概念源自沈阳市政府1999年9月10日颁布的《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因行人交通违章而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由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作出相似规定。

        2001年12月2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这一规定根据过错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此后,这部法律草案历经四次审议、反复修改,2003年年底,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获得通过。新草案彻底否定“撞了白撞”。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对“撞了白撞”的说法进行了全面否定。  

编辑: 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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