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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法》修订第四稿出笼 行业监管是立法重点
2005-12-16 09:05:01 作者: SRC-196

  记者范思立12月15日北京报道 煤炭法修订起草小组今日正式提交了《<煤炭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稿》,听取来自有关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的学者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煤炭法》修订工作组组长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副局长吴吟表示,《<煤炭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稿》总体上符合加强煤炭业规范管理的要求,但还需逐步深入地进行调研修订,希望明年能提请全国人大通过后,出台该部法律。

  进一步完善现行《煤炭法》的体系构架

  “相比较于原有的《煤炭法》, 修订征求意见第四稿在煤炭资源管理、战略地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以及煤炭资源的勘探和开采主体资格方面有所突破。”吴吟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目前严峻的煤炭安全生产形势,将通过提高煤炭开采的进入门槛,来淘汰一些资金不足、技术不过关的企业,进而减少事故发生,规范煤炭开采市场。

  “现行《煤炭法》对有关煤矿开办条件、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规定太原则,要求不高,造成煤炭开采市场准入门开过低。”《煤炭法》修订起草小组成员、煤炭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司坡森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审批发证时自由裁量权太大,随意性强,使许多资金不充足、技术设备和工艺落后、安全生产条件差、缺乏环保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入煤炭开采行业,导致资源浪费和破坏严重。

  《征求意见稿第四稿》设立了生态环境风险预控准备金制度,增加了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相关条款,将管理关口前移,从资金规模上提高开办煤矿的市场准入门槛。

  而且,从加大企业生产规模入手,意见稿规定煤炭管理部门在审批煤矿建设项目时要按照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原则进行审批,适当限制小型煤矿的发展,鼓励建立大中型、特别是大型煤矿企业,以提高煤炭开采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

  此外,修订稿在煤炭开发规划、生产许可、安全管理、煤炭加工利用、煤炭经营管理等方面,对现行《煤炭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修订稿力求在资源管理上有所创新

  参与《煤炭法》修订的国家发改委煤炭处处长魏鹏远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介绍,煤炭属于不可再生的高耗竭性矿产资源,但现行《煤炭法》并未规定该原则,在煤炭资源管理领域也没有真正确立起煤炭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由于探矿权和采矿权是低偿甚至无偿取得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珍惜已经取得的权利和利益,在勘探时漫不经心,甚至权而不探或者以采代探,而采矿权人则经常“采富弃贫”、“采肥丢瘦”,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我国现实中征收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采矿权使用费不合理,缺乏激励机制。”魏鹏远说。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两种形式费用的征收都是以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作为计税和收费依据,不能真实反映煤炭作为矿产资源本身的价值,不利于提高资源回收率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新修订的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并规定国家制定有利于促进煤炭工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以促进煤炭资源税费制度改革,是指能够充分体现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要求。在《征求意见稿第四稿》中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炭资源储量进行统一管理,“其目的就是为国家改革对煤炭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方法奠定基础。”

  从立法上理顺煤炭工业的管理体制

  目前,国家对煤炭行业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对煤炭企业及煤炭经营的管理上。国家对煤矿企业的管理,主要通过国家机关发放不同的十个法律文件“九证一照”,以及发放后定期后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来实现。由于行业管理弱化,存在多个专业管理部门的多头分散执法,各专业执法管理部门在证照管理和监督执法等方面统筹协调不够,不同部门间因管理职权在法律上界定不清所产生的职权交叉后管理真空现象存在较多,管理责任不够明确、互相争抢权利、扯皮推诿时有发生。特别是在煤炭部和部分省级煤炭工业管理局等行业管理部门撤销后,留下不少管理真空。而且,全国范围内煤炭管理体制尚没有完全理顺,导致行业管理严重弱化。

  吴吟向本报记者谈及修订设想时表示,煤炭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和调整后依法拥有的对煤炭行业的管理权亟待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管理力量。为此,有必要按照管理高效、分工协作的原则,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炭行业实行全过程管理,将与煤炭生产相关的资源、环保、销售、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重点煤矿负责人的任命等管理职能由行业管理部门来实现,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制度,并对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从立法上理顺煤炭工业的管理体制。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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