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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医院须无条件抢救见义勇为负伤者

2006-08-17 01:25:54 SRC-175
   
 

    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医院须无条件治疗见义勇为负伤者。

    该法案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证作出了诸多明确规定。今后,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这一现象有望从法律层面得到改善,见义勇为的诸多权益也有望从制度层面得到保证。

    救治 为鼓励和提倡向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行为,草案提出,对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救助的责任,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及时进行抢救治疗。

    奖励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建立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救济。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给和由单位、个人自愿捐助组成。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荣誉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牺牲的,由所在单位按因公牺牲对待;本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因战死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符合烈士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为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就业 公民因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致残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因公伤残对待;无工作单位并符合评残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评残手续,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残尚有工作能力的失业人员,各用人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优先妥善安置,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对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各用人单位优先招收、聘用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近亲属就业。

    费用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交通费等,由加害的违法犯罪人员或其监护人承担。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其监护人无法承担的部分,负伤人员属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按因公负伤解决;负伤人员无工作单位或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由负伤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县级财政解决。(刘云飞)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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