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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民事判决可能成刑事犯 菏泽一男子被判决
2006-06-01 08:53:57 作者: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菏泽5月31日讯 1996年,菏泽一男子赵某欠了他人20万元债务,并经法院判决;而其有了偿还能力后,仍拒不执行判决。今天上午,菏泽首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案开庭审理,欠账不还的赵某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起诉称,赵某与岳某等人共同承包窑厂,欠下岳某等投入的资金及利润200734.7元。1996年3月30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原菏泽市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责令赵某于同年6月30日还清此款,并于1996年7月23日向其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对赵某承包的窑厂所生产的砖予以扣押用于偿还岳某等人欠款,但赵某擅自处理被扣押物品后,拒不执行民事判决。赵某于2004年元月份收取杜某承包金20万元后,仍挪作他用,拒不履行原民事判决。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转移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有能力执行的条件下,仍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悉,牡丹区人民法院将择期对此案作出判决。(陈永发 高登福 黄体军)
编辑: 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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