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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女方“红杏”出墙 法院判财产少分
2006-11-17 10:36:00 作者: 大连晚报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往往依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对没有过错的女方给予多分财产的特殊照顾。但日前,金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时,男方拿出了证明女方行为不端的录像证据。法院认为女方有过错,判决女方少分财产。

    9月11日上午,年轻的杨女士来到法院,未及开口,泪已横流。她在法庭上哭诉:“我与李某于1998年10月登记结婚。蜜月过后,李某一反常态,开始谩骂,经常动手打我。我在李某的暴力中苦苦地度过了8年。请求法院允许我们离婚。”

    李某对此辩驳:“我们是有过小打小闹,主要因为杨女士经常夜不归宿,与他人出没歌厅、舞厅,在浴池与他人鬼混。原告杨女士生活作风有问题,行为有过错,不应分割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说完,他提交了用于证明杨女士过错的录像带等证据。

    法院查明:原告杨女士虽然说得振振有辞,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所述基本属实,大部分都有证据证明。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冰箱、彩电等家用电器归李某所有;铂金指环一枚归杨女士所有。共同存款6000元,原告分得1000元,被告分得5000元。 (金砚 静河)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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