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股市投资者分类,不是一个好的做法

2017-07-05 15:16:00来源:光明网作者:周俊生

  周俊生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向券商发布《证券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引把我国证券市场上目前出现的各种投资产品按其风险程度分出了5个等级,与之对应的是,指引把各类投资者按其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也分成5类,规定具有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投资者只能投资与其能力匹配的相关风险的产品。按照这一规定,一个投资者一旦被划为保守型和谨慎型,他就失去了投资股票的资格,只能投资风险小甚至基本没有风险的债券类产品。

  这一指引的出台,被誉为市场管理部门加强投资者保护的一个重要举措。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大问题是众多散户投资者由于对市场不熟悉,特别是在从事股票投资时对其投资标的,即上市公司的情况了解不够透彻,因此很容易出现投资失败。而由于他们资金实力比较薄弱,风险承受能力较差,因此一旦出现亏损,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按照管理部门的设想,限制这一部分投资者的投资,让一部分风险承受能力差的投资者退出股票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资,可以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但是,这种限制投资者投资股票权利的做法,却出现了很多问题。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投资股票是民众的基本权利,由管理部门来限制这种自由,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政府部门的权限,是对民众基本权益的一种侵犯。也许正是考虑到这个问题,这个指引是由证券业协会发布,而不是由证监会来发布。但是,这虽然规避了政府部门的问题,却又产生了新的问题,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商的一种自治组织,它也没有资格对投资者的行为作出某种限制性规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很多职业需要政府授权,政府授权的一个具体形式就是发证。比如,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的有关资格考试,从事证券咨询类服务的人员更需要通过国家的专门考试,这是因为这类职业的专业性比较强,对其服务对象的利益影响也很大,国家有理由通过专门的管理来保证其服务对象得到专业的服务。但是,股票投资却不是这样,它只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利益负责,因此不管是政府部门也好,还是一个行业的协会也好,都没有权利对其作出限制性规定。事实上,即使是一些原来由政府限制的考证职业,为了增加市场活力,也在不断地取消,而给股市投资者作出分类限制,与政府目前倡导的这种改革方向也是不一致的。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限制,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这不仅是投资的事,而是牵涉到了心理学、性格学的课题。现在由证券公司设计一张问卷,根据投资者的回答将其归类。但是,由缺少心理学、性格学专业知识的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作出的这种分类一定准确吗?因此,这一做法未免失之简单化,会滋生很多问题。本来,按照证券投资的一般规定,投资者都是遵守风险自担的原则的,但是在由证券公司对他们进行分类以后,实际上就意味着证券公司给他们的投资提供了某种背书。那么,一个被划为激进型的投资者,按规定他什么产品都可以投资,但是当他投资高风险产品出现亏损以后,他就有理由质问证券公司,我明明是保守的人,只是因为你们把我划到了激进型,给我壮了胆,引诱我盲目投资,他就有理由要求证券公司给他赔偿。再如,当市场出现牛市行情的时候,很多被划到保守型的投资者却失去了投资股票以盈利的机会,这对他们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

  保护投资者利益,不是把一部分人驱除出市场,而是应该为每一个投资者提供安全投资的制度保障,不让他们受到造假、欺诈等现在横行于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侵害。我们需要警惕的是,假如这项制度落地,它是否会成为监管部门减轻自己监管责任的一个“防空洞”。假如一位被划到激进型的投资者受到了欺诈等伤害,要求监管部门行使监管责任,监管部门是不是可以以你是激进型的投资者,应该对风险有较高承受力为借口来拒绝行使监管责任?而一位被划到保守型的投资者,假如其通过变通手法投资了股票,监管部门是否会因为其“违规”而对于他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

  证券投资的风险比较高,经过多年血与火的考验,绝大多数投资者对此已有充分认识,也有了足够的承受力。但是,散户投资者毕竟势单力薄,因此尽管他们有了一定的风险承受力,但如果以此为理由来让他们承担由造假、欺诈等违规违法行为产生的风险,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不管这个投资者是保守型还是激进型,都需要监管部门给他们提供公平的投资环境。这是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是投资者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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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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