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求助信息,谁提供谁负责

2017-08-01 16:06:00来源:法制日报作者:许辉
 许辉

    网络求助获得的救助资金,应实行“谁发布,谁管理,谁反馈”的原则,由信息发布平台跟踪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向各捐赠者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两项推荐性行业标准,于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明确网络求助行为不属于慈善募捐,其信息真实性由提供方负责,信息平台对个人求助应加强信息审查甄别、设置救助上限、做好风险防范提示和责任追溯(7月31日《人民日报》)。

  民政部此次公布的两项推荐性行业标准中关于网络求助的规定,其实是在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重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网络求助信息“谁提供谁负责”。这有利于厘清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与慈善募捐之间的关系,便于规范管理网络慈善募捐行为,更利于捐赠人对自身捐赠的性质有着更为清醒的认识。

  网络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在慈善法正式实施时已有明确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这样就把慈善募捐的主体严格限定为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其他个人和组织所发起的所谓募捐均非慈善法所调整的慈善募捐,其募捐行为以及所带来的捐赠行为均不受慈善法所保护。

  那么,个人面临困难需要发布求助信息时该怎么办?《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10条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求助信息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与后果,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可以借助其他平台发布求助信息,但必须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如果不真实的话,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就可能涉嫌诈骗,轻则受到治安处罚,重则面临刑事责任。捐赠人对网络求助信息的风险也应该有足够的认知,由于自身对风险认知不够或执意捐赠而面临骗捐行为的话,其慈善之意难以彰显,捐赠的款物还面临难以追回的境地。

  网络求助信息尽管不在慈善法调整之列,但并不意味着对网络求助信息就可听之任之。今后,需从多个维度来予以规范。

  首先,应尽可能地将网络求助引导至慈善组织募捐的范畴,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求助信息发布的总量。可将与慈善组织的对接设定为网络求助发布的前置程序,这需要慈善组织与各个平台之间加强信息沟通,为需要发布求助信息的个人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同时,网络平台应当加大信息发布的审核力度和风险警示,确保所发布的信息真实可靠,确保风险提示到位。否则,由于审核不力或风险提示不当导致发生骗捐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要科学设置网络求助资金的上限,加强救助资金的管理以及后续使用情况的跟踪反馈。网络求助信息应当对解决困难所需要的救助资金总量有明确的表述。从社会管理角度来说,设置一定的上限既有利于从规模上控制网络救助所带来的各种风险,也便于从源头上预防打着网络求助旗号的骗捐犯罪的发生。对超出上限请求的网络求助,需要引导其与慈善组织对接,走依法公开募捐的渠道。网络求助获得的救助资金,应实行“谁发布,谁管理,谁反馈”的原则,由信息发布平台跟踪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向各捐赠者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必要时通过平台公开救助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如此才能使网络求助信息及资金流转全程在阳光下运行,切实规范网络求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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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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