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件,官员应出庭出声

2013-07-17 18:04:00来源:北京青年报作者:
    作者:王石川
    民告官,被告席上却难得一见“官家”身影。为避免此类现象,本月起实施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人是应诉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
    自古以来,不少中国老百姓“畏进公堂,耻于诉讼”,遇到冤屈时的生存哲学是“打死不告状,冤死不告官”。而如今,越来越多的公民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民告官越来越常见,这彰显出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不过, 民告官案件,往往只见民不见官,一项调查显示,民告官案件9成难见官,某地曾有统计,在全年2000多件民告官案件中,无一位行政长官出庭。
    从法律上说,缺席审判并不影响法律效力,更不影响判决结果,但足以折射出一些官员缺乏法治观念,正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所称,“政府消极应诉的原因是,我们的一些地方领导思想上还没有真正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还没有把自己从‘官’的位置上放下来”。尊重法律尊严,涵泳法治信仰,官员当以身作则。如果官员当被告,选择不出庭,民众会怎么想?官员应破除“当被告面子上不好看”的陈旧观念,法治时代,当被告没什么不好看的,权力别那么高高在上,充满傲慢。
    近年来,北京市一直在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以更积极的态度面对行政审判案件,并已逐步探索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比如,2011年起,平谷区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施第一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比例便由原来的不到1%上升到近47%。效果立竿见影,这是可喜的进步。要求官员出庭,看似细枝末节,实则意义深远,言此是打造法治政府的一个逗点,并不夸张。
不过应看到,官员出庭了,并不算完。在有的地方,民告官、官易见,但是官出庭、不出声。这样的出庭,就只具有象征意义。因此,只有官员出庭又出声,在出庭前就认真做好答辩工作,而不是走过场,才能更好地体现诉讼主体间的平等,以及官员对法院、法律的尊重。
    此外,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代理案件,虽然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但万一行政就是不出庭、不出声,怎么办?这就需要设置一定的罚则,比如对行政机关通报,对行政首长问责。此前,有些地方虽然出台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但由于约束效果比较有限,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当然,“民告官,官见民”的目的,并非故意让官员难堪,而是让官员在出庭时能够深刻体会“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真谛。基于此,民告官案件中,官员应出庭出声,更应该在日后的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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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国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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