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敬畏 方能知止

2017-06-08 11:14:00来源:大众网作者:张洁

作者:张洁

  山东省纪委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仅今年4月份,我省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97起,处理497人,党纪政纪处分252人。

  中央八项规定颁布已4年多,时间不可谓短;处理党员过10万,人数不可谓少;各种宣传、教育营造的氛围不可谓不浓厚;全面从严治党成为常态已是人们心中之共识。

  党员走上违纪之路的成因,从主观层面看,少数党员思想松懈,学习放松,党性意识滑坡致使世界观蜕变、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失衡;从客观层面来看,则是党性教育不扎实、日常管理不全面以及监督体系不完善等,给违纪行为提供了藏身之所。但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暴露了党员对党纪条规缺乏敬畏之心。

  敬畏有两层意思,一曰“敬”,一曰“畏”。“敬”即谨慎,不怠慢。党员干部要谨慎的对待党纪条规,放在心中重要的位置,时常复习,切实掌握,心中界尺刻度准确,方能保证言行不越轨;“畏”即怕、服。党员干部要从心底害怕受到党纪处分,进而约束自己不作出违纪行为。

  这种敬畏之心不会凭空产生,它来自于党员对党纪条规的高度认可和党组织对违纪党员做出处分的高度执行力。通常人会主动去喜欢某项事物,却不会主动去害怕某项事物,如果对某项事物产生了畏惧,则一定是该事物具有了伤害其利益的能力,伤害愈大,畏惧之心愈强。换言之,违纪成本越高,则党员干部对党纪条规的畏惧之心愈强。

  通常情况下,党员干部在违反一项纪律时,心中会对违纪的成本进行估计,这个成本主要包括违纪被查处的风险及被查处后将付出的代价。个别党员自恃所谓的人脉、靠山、政绩等,自认为不会被查处或即使被查处也可“摆平”,对违纪成本产生错误估计。这个过程其实也是一个敬畏之心逐渐丧失的过程。

  敬畏之心是党纪条规得到自觉遵守的原动力。古语云“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一个人一旦失去了敬畏之心,往往也就失去了言行的底线,这在一些严重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身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心存敬畏,方能知止。党员干部只有在心间多了几分对纪律的敬畏,才会自觉严格要求自己,无论在工作方面,还是生活和自身修养上有所作为,堂堂正正为人,踏踏实实做事,干干净净做官,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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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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