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函询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2017-07-26 11:48:00来源:大众网作者:杨杰

  作者:杨杰

  谈话函询,既是纪委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也是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手段。今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11万件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27.8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56.6%,比去年同期增长162%。(7月24日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谈话函询是两种方式两种方法或两种手段:谈话是谈话,函询是函询。谈话是面对面谈话、口语交流;函询是背靠背文字、书面交流。两者间,既可单独使用也可综合运用,而不管是哪种交流方式,其目的,均在于贯彻执行党对犯错误同志“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旨在通过这一方式,“让有反映的干部讲清问题,认识错误,及时改正”,进而达到管党治党、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目的。 毋庸置疑,谈话函询正在越来越多的运用于监督执纪工作实践,正在逐步进入常态化制度化管理运用的轨道,而运用谈话函询这一方式方法,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因此,被谈话人函询人,务请提高党性认识,端正思想态度,消弭抵触情绪,本着对个人、对家庭、对组织负责的精神,主动配合,积极合作,实事求是,有一说一,如实回答组织提问,据实函复纪检机关。

  被谈话人函询人要相信组织、信任组织、依靠组织,切忌心存侥幸、遮遮掩掩、圆谎编谎、欺瞒糊弄、对抗组织。可以说,谈话函询,以及“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是组织上对被谈话人函询人所提供的一次绝好机会,是一次组织上对党员、领导、干部“早诊断”“明点题”“真爱护”的真实写照,更是个人向组织说明情况、澄清自我、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绝佳良机,因此,务请准确把握、正确对待、实事求是、不遮不掩、积极配合。

  谈话函询成功与否,需纪检机关、承办人与被谈话人函询人双方互动、彼此信任、共同实现。纪检机关、承办人,谈话函询前需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进入程序后,还应向被谈话人函询人告知党员权利义务、具体承办程序、有关办理时限,并视情帮其消除心理顾虑、放下思想包袱、如实说明情况,认识错误,及时改正。

  纪检机关、承办人,对被谈话人函询人应同志相待、平等对待,切忌先入为主、“标签”视人,须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问询了解有关情况,核实找准相关问题,把脉准确,对症下药,并视情转进后续工作。

  监督执纪实践中,被谈话人函询人的顾虑与规避,多来自对自身所犯错误轻重的焦虑、对纪检机关保密程度高低、回避制度执行力强弱等的担心,针对这一情况,纪检机关、承办人更应“望闻问切”、对症施治、舒缓情绪、跟进工作,使其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实事求是、对党忠诚、依靠组织的原则,坦白澄清问题,完成谈话函询。

  总之,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检机关对违纪问题的处理更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被谈话人函询人,无论是否犯有错误或所犯错误轻重大小,都应对党忠诚、实事求是、据实回答、如实函复,以正确的姿态对待组织上的“心胸双透,把脉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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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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