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办事”岂能成“挡箭牌”

2018-08-29 10:36:00来源:大众网作者:陈正

  陈正

  前不久,在一次督导检查时发现,某局存在以办公用品名义,处理了一笔“信访费用”。所谓“信访费用”无非是“处理关系”产生的一些费用,要么是请客送礼,要么是捞人交罚款,办这些“公事”产生了一些摆不上台面的费用,结果是好心办了坏事,违规办了错事,照样承担违规违纪责任。

  现实生活中,“为公办事”出事案例并不鲜见:某医疗部门负责人,收受药品回扣数万元,尽管没有入个人腰包,放在单位账中,归公统一使用,但依法依然被计入个人受贿数额,受到应有惩罚;某税务分局以“为公”名义,长期私设账外账,公款私存,甚至公款私用,最终被查出贪污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某位干部偶然使用私家车办公事,却长期使用公务加油卡加油,贪占公家便宜……

  为何会频频出现“为公办事”成为违纪违法者借口这一现象?究其原因:认识模糊、纪法观念缺失、侥幸心理作祟。其危害性不容忽视,损坏纪律践踏法律,毒害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及党员干部形象;不仅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在经济上造成公共财产损失。

  为公家办事不是“公权”越界的借口。如果把“为公办事”建立在破纪律、乱规矩、坏制度上,这样的公事即使办成了也得不偿失。任何工作需要都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以标准为关口,决不能打着“为公办事”的幌子违纪违法、胡乱作为。

  从规则的角度来说,党纪法规是不分公家还是私人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应该处于其框架之下,如果有突破这个框架者,必然对整个结构造成损害。

  为公家办事并不能成为突破规则的借口。破坏规则,必然会侵占其他局部的利益,甚至可能侵占其他大多数的利益。对于以“为公办事”的越界行为,不应纵容,而应加强刚性约束与追责机制,不让其成为免责的“护身符”“挡箭牌”。

  

  

初审编辑:王封

责任编辑: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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