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怎可随意转换?

2019-09-16 16:47:00来源:大众网作者:
刘 琦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形成了一个从轻到重的监督执纪架构,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遵循。
  然而如何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对顶风违纪、不知悔改的违纪人员从严惩处、以儆效尤,又给迷途知返、真诚悔过的党员干部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真正实现宽严相济、惩救相融,考验着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水平,甚至是作风素质。“四种形态”之间可以进行转换,但绝不可随意转换,否则就丧失了“四种形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衷,反而沦为个别同志不敢担当作为、不愿得罪人送顺水人情,甚至是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挡箭牌。
  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政治、纪法、社会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需要政治智慧,更需要纪检监察干部的担当。首先需要纪检监察干部加强日常学习,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的能力,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区分“极极少数”与“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界限,准确定性,在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其次,在具体处理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违纪情节、时间节点、动机原因、认错态度、一贯表现、危害程度、群众口碑等多方面因素,重点把真诚认错悔错、是否对抗组织审查等情况,作为形态转化的重要参考条件,谨慎做出处理决定,提升“四种形态”运用精准度,达到既严明纪律、又关心爱护的双重目的。最后,要强化责任担当,在严格依纪依规量纪的前提下,结合个案情况,符合转化条件的方可进行“形态”转化。绝不能打着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幌子,送顺水人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无原则的向一二种形态转变,更不能因私人恩怨,刻意歪曲事实真相,有针对性的拔高向三四种形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防止在处理上畸轻畸重,同时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坚决防止定性量纪随意性,实现监督执纪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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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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