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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敢当时评 >廉政时评

多维“廉”动让“逃逸式辞职”无处遁形

2023

/ 09/27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石海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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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海虎

  7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陈枫被“双开”。通报中提到,陈枫为逃避纪法惩处谋划离职,是“逃逸式辞职”的典型。“逃逸式辞职”是2022年才明确提出的一个概念,一经提出即被中纪委评为2022年度十大反腐热词,表面上是“逃逸”公职,实质是腐败的遁形。离职不代表不受纪法约束,无论是在职期间的权钱交易,还是带“病”离职、离职后享受“变现红利”,都必将受到严肃追究。

  综合近年来查处的案例看,“逃逸式辞职”主要有:在职期间以权谋私,一旦发现危险苗头提前退休或离职逃避惩治;在任期间“两袖清风”,离职后利用影响力受贿,打时间差搞“期权式腐败”,形成利益“旋转门”……贪腐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隐蔽性高、查处难度大。

  离职绝非离管,反腐也不存在既往不咎,带“病”离职终将“晚节不保”。根治“逃逸式辞职”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要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坚持民主与法治有机统一,既要继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强化干部全周期监督管理,加强离退休干部监管,也要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打破“逃逸”幻想,绷紧“纪律弦”,严守纪法红线。

  工作“闪辞”,责任不能“闪退”,防止带“病”离职,让子弹再飞一会。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强离任审计,通过谈话、资料审核等方式,了解相关人员离职过程、离职前表现、离职后动向等,不能让问题官员“说走就走、想走就走”;另一方面要建立党员干部全周期管理档案,明确辞职程序,延长离退休后的监管链条,对离职后任职及收入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无论在职离职,伸手必被抓。

  卸任≠“安全着陆”,辞职≠辞“罪”,反腐倡廉警钟长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纪委挥剑斩贪,显示了与腐败势不两立的坚定决心和态度,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不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成为党员干部敲响廉洁警钟的重要一环。深入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增强不敢腐的自觉,筑牢不能腐的堤坝,营造绝不腐的氛围,引导领导干部摆正心态,树立正确权力观,坚决遏制“一辞了之”“金蝉脱壳”等侥幸心理,无论在职离职,都清白做人。

  坚持权责法定,强化监督管理,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近年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等对“逃逸式辞职”均有详细规定,一些地方政府也正在制定规章制度,从源头上来遏制逃逸式腐败发生。“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要依靠法治规范权力行使、制约权力滥用、遏制权力腐败,围绕市场经济新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加大对“影子股东”“影子公司”“搞政商旋转门”“提前筑巢”“期权式腐败”等隐形变异腐败问题的打击力度,不给““逃逸式腐败”留下空间!

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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