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维权之诉彰显诉权正义

2016-04-14 17:22:00来源:大众网作者:刘建国
刘建国
    4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文麟、胡明亮不服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驳回原告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4月13日 中新网)
  早在立案之初,该案就引发了舆论的广泛热议。基于法律明晰规定,以及伦理道德视角的考量,该案一审败诉,并没有出乎人们的意料。不可否认,原告孙文麟、胡明亮还可以选择上诉,以此来争取自己的权利。但就目前来看,该案的最大意义无非在于,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出了法治的进步价值。
  对于国内第一例同性恋婚姻维权案,立案之时就引发了不同的争论。一方面,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能否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该案无疑具有导向作用。另一方面,该案进入诉讼程序,是否浪费诉讼资源,也值得推敲。裹挟社会伦理和道德因素,该案最终获得立案,实现了程序层面的诉权正义。从这个方面而言,这无疑是司法模式的巨大进步,符合立案登记制的原则和规定,捍卫了公民个人请求司法救济的程序性保护。
  在此基础上,面对同性恋婚姻诉讼案,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采取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则表现出了实体层面的诉权保护。程序层面的诉权保护,依赖于民事诉讼法律,而实体层面的诉权保护,则依赖于民事实体法。在实体层面,法院以公开庭审为手段,让公民个人得以阐述自身主张,表达自身诉求。当然,实体诉权的保护,并不是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衡量标准,只要法院保障了诉权的表达,就意味着实体诉权的实现。
  相较于立案审查制,立案登制无疑让诉权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得到救济和保障。同性恋婚姻维权之诉,正是在于程序诉权的前置,并以后置性的实体诉权保障兜底,来实现司法规则的正义目标。同性恋婚姻维权之诉个案,掺杂了法律规则与伦理道德的因素,必然会引发公众的强烈围观,对于案件的激烈争论也不例外。但是,该案的最重要价值,并非同性恋群体的伦理道德考量,而是在于法律规定的落地,真正让诉权保护兼具程序与实体的正义属性。
  应该说,该案的立案、审判、判决,无疑是诉权保护的范本式案例,值得借鉴和学习。孰对孰错,其实并不重要,关键是能否“誓死捍卫说话的权利”,给予诉权足够的保障。在今后的类似个案处理过程中,我们更希望诉权保护成为一种常态,在程序与实体层面实现公民权利救济的目标。

初审编辑:王雨萌

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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