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倾向”案判决暗藏维权隐忧

2016-11-04 10:04:00来源:大众网作者:刘建国
 作者:刘建国
  艾毅幼儿园发公开信称该园5岁男孩小健(化名)有“特殊儿童倾向”,被小健母亲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院,在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后,小健母亲选择上诉。昨日,北京市三中院对此案做出二审判决,改判艾毅幼儿园以书面形式公开道歉,并在新浪网首页显著位置中公开发表不少于10日的致歉声明,赔偿小健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月3日  《新京报》)

二审判决结果的落地,正是基于侵权事实的成立,从而判定“特殊儿童倾向”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艾毅幼儿园应该发表致歉声明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可否认,如此的判决,使儿童小健的名誉权得到了保护,并从客观上界定了艾毅幼儿园行为的性质。不过,判决虽然具有一定的范本价值,但却具有滞后性的弊端,事后道歉以及金钱层面的补救,很难抚平孩子内心遭受的伤痛。

  众所周知,孩子在幼儿园里遭受批评,其实并不是个例。比如,有的孩子过于调皮捣蛋、性格叛逆,就可能会让园方或老师头痛不已。那么,在这种情形下,一些老师就可能提出严厉的批评和教育,甚至有的老师的言语和行为,则明显过激。不可否认,出于管理教育的目的,对孩子给予批评,本质上并无不妥。但是,老师的言辞和行为,应该讲究一定的分寸,不要带有侮辱、蔑视等字眼和举动。假如,老师的言行明显苛刻,对孩子的权益造成了伤害,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现实中,老师对孩子的管教,更多的出于道德义务层面的考量,缺乏对法律的必要了解和熟知。对于很多老师而言,不管是多么严厉、苛刻的言语和行为,出发点都是为了孩子,目的正是在于教育管理孩子。但是,善意的出发点面前,可能由于方式欠妥,忽略了孩子内心的感受,漠视了孩子应有的权益,就可能会衍生出侵权行为。事实上,裹挟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因素,教育孩子的议题并不如此简单,假如只是停留于道德层面的认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不偶然。

  应该说,在“特殊倾向儿童”案件中,幼儿园的败诉,让孩子的权益得到了维护。不过,个案判决面前,却带给我们更多的反思,那就是如何避免类似情形的再次出现。面对孩子,老师的管理教育方式,缺乏对于是否构成侵权的明确界限,过于严厉和苛刻的背后,则可能已经构成侵权。从这个方面而言,就应该强化事前预防机制构建,对教育思维和方式进行重整,走出教育理念的误区,才能避免类似“特殊儿童倾向”案件的再次发生。

  “特殊儿童倾向”案判决所带来的意义,并非局限于个案的价值考量,而是应该反思问题背后的原因,并进行针对性的弥补和完善。由此,不妨以该案判决结果为视角,考量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儿童维权隐忧,从源头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给孩子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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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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