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执行彰显维权平衡价值

2016-12-30 10:20:00来源:大众网作者:刘建国

  作者:刘建国

  “老赖”的日子更不好过了。为发动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破解“执行难”,广州中院昨日发布38宗执行悬赏公告,涉案总金额高达2.47亿元,悬赏总金额超过990万元。其中一宗涉案案款1.04亿元的执行案,将按执行到位金额5%的比例悬赏举报者,最高赏金可达520多万元。(12月29日  《广州日报》) 

  对于公众而言,常常会看到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时,会向不特定公众发出悬赏公告,对于提供犯罪嫌疑人线索或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公民个人,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那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提供被执行人以及财产线索的公民个人给予悬赏奖励,则并不常见。如此,一种创新举措面前,围绕合法与否的争论,悬赏执行的推广和施行,面临多种不同的声音。 

  其实,广州法院为了破解“执行难”问题,采取公告悬赏的方式,无疑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报道来看,广州法院并不是对所有案件进行悬赏,而是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和标准。也就是说,对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形下,依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以及财产线索的,才纳入到悬赏执行的范畴。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很多“老赖”隐匿、转移财产,而仅仅依赖于法院执行力量,无法发现和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那么,基于保护申请执行人权利的现实,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执行,必然能够形成广泛且严密的监督覆盖,更有利于尽快结案。 

  更为重要的是,法院推行悬赏执行措施,并不是法院依赖于自身职权所主动做出的,而是具有一个前提性的条件。众所周知,悬赏执行关涉悬赏金的最终给付,该笔钱到底来自哪里呢?毫无疑问,悬赏金需要从执行到位钱款中扣除,才能保障举报人获得悬赏的权利。悬赏金属于申请执行人财产,法院做出悬赏决定之前,则完全以申请执行人自愿为前提,尊重申请执行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假如,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支付悬赏金,法院则不能依职权决定启动悬赏程序,这正是对申请执行人意愿的充分尊重。 

  应该说,悬赏执行模式的启动,即便是一种创新手段,但是却从两个方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利。一方面,通过悬赏的方式,强化了破解“执行难”的力度,能够让一些“老赖”无处遁形,从而一定程度上会避免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落空。另一方面,悬赏执行以申请执行人自愿为前提,依赖于其自身对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并没有侵犯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由此,悬赏执行在努力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同时,也尊重和保护了其财产处分权,积极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 

  解决“执行难”,不能仅仅依赖于法院干警查银行账户、查工商登记、查房产登记,而是应该具有创新思维和意识。那么,对于悬赏执行模式,其不仅没有侵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反而兼顾了其权益维护的平衡,这种执行方式无疑值得进一步完善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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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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