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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未
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认为,依法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比如受贿罪,受贿人的退赃行为,就会影响到法院的量刑结果。(《北京晨报》1月31日)
看了这则新闻后,笔者有种隐忧,陈斯的辩解并不是没有一点道理,但更大的问题是,这种量刑范围和对象,又该如何判定?如果滥用职权,又岂能以被告人的赔钱,平衡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准绳?所以,在笔者看来,东莞法院的这种赔钱减刑司法探索,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和动机,其行为已造成对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严重贱踏和公开挑衅。
冠之于什么“司法探索”,其实这顶帽子有些旧,甚至有曲解之意。因为这种赔钱抵罪的做法,古已有之。而且陈斯还将受贿罪也一并计入考虑,这更让笔者想到清王朝的“议罪银”。据史书记载,清乾隆中后期,官吏贪污腐化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各级官员无一不贪,尤以和绅为代表。议罪银又称赎罪银,更是反映当时贪风盛行的一个重要标志。议罪银制度是和绅的发明,得到了乾隆的首肯。议罪银,顾名思义就是各级官员违反了大清的各种戒律,可以先交银子,后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有了这种制度于是乎各级官吏放心大胆的大贪、特贪了。到后来竟然发展到,有的人明知道自己第二天要犯错误,头一天就主动先把议罪银交了,第二天心安理得去犯错。
显然,东莞法院的初衷有可取之处,既可以用经济赔偿有利于受害者的救助,又可使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以前的议罪银是交给国库,现在美其名曰是给受害者,看上去似乎进步了,原告被告双赢了。但这一做法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这种判例显然有悖司法原则,客观上加剧贫富阶层分化。
而且更为可怕的是,这东莞的“议罪银”,在调解过程中,谁又敢保证法官不会暗箱操作,从中渔利?在这种利益均沾的调解格局里面,交了“议罪银”又焉能不减刑?要知道,近些年来,法院等司法机关成为贪污受贿的易发地、重灾区,法官贪污腐化的案子,现在已经不稀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