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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守泰
最新一期的《南方周末》披露:在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联手遮天的时日,百余官员被牵进郴州特大窝案,但也有一批官员在秉持做人做官的操守,与李、曾长期抗争,其中一人就是时任市公安局局长的孙湘隆。对此,孙湘隆解释:“我做什么都是求良心的安稳,尽做人的本分而已。”而当地一名官员则感叹:“洁身自好就已经不容易,他还能坚持做人做官的原则,真算得上郴州官场的良心了。”
就孙湘隆的作为,《南方周末》特邀前湖南省纪委书记杨敏之予以点评。他首先肯定孙湘隆凭自己的原则性和一身正气顶住压力,是很不容易的,同时指出由于权力过于集中、监督错位缺位和教育失灵等原因,指望人人都像孙湘隆这样也是不现实的。他说得很实在,一针见血地阐明了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的弊端,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笔者在此赞同杨敏之的看法,但同时又认为鉴于当下的现实情况,我们的反腐败倡廉工作还是需要多一些“官场的良心”,不妨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既深化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的改革,又依靠党员干部的“良心”,实现法治和“人治”的结合。
其实,孙湘隆对自己的勇气和壮举低调地阐释为“求良心的安稳,尽做人的本分”,是“自谦”的说法,还应再“拔高”一些。简言之,“官场的良心”就是一切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为国家尽职尽责,对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坚决斗争。孙湘隆的“良心”表现在哪里呢?表现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他不顾李大伦的“摆平”要求,坚决调查李的情妇的非法地产项目;无视李的批条,拒买1000件防弹衣;不同意曾锦春提拔其德性很差的女婿担任领导职务,依法查处其亲戚的偷税行为……那么,“官场的良心”是纯粹靠自觉性实现还是理应具备的呢?且看党章规定: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再看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没有“官场的良心”不行,是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和做到的。既然如此,我们就有理由要求所有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拥有“官场的良心”,希望出现更多“官场的良心”。
具备和保持“官场的良心”,本身就是在“兑现”有关制度和机制。对领导者特别是一把手的违法乱纪和严重腐败问题,公开批评、拒绝和据理力争,是遵循民主监督制度、民主集中制等规章制度的具体体现,是运行由上而下、由下而上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体现。所以,多一些“官场的良心”会促进制度、机制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除此之外,它还至少具有两个作用:一是阻击作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具有一定的职权和影响,在制约专权和反击腐败中可以比普通群众相对“得心应手”。虽然风险较大,效果却是直接的和明显的。二是示范作用。领导者的号召力、影响力相对较强,其自身的垂范作用能够引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反腐败斗争,带动“官场”和社会风气的好转。
我们不能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像孙湘隆这样的“官场的良心”不是多了,而是太少。现在。有些党员干部和领导者,面对上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或整个“官场”的消极腐败行为和违法违纪问题,或为保住乌纱,或为职位升迁,或因同流合污,通常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熟视无睹,就是顺从拥护,纵容庇护,失掉了“官场的良心”,失掉了做官做人的准则。由此,不仅辜负了党和人民的期望,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党群干群关系,而且使那些腐败分子更加肆无忌惮,我行我素,党风廉政建设举步维艰。可以设想,如果能够多一些“官场的良心”,多一些认真履行职责、以党和人民利益为重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就一定会更加顺利,更加富有成效。
据报道,孙湘隆在郴州与李大伦、曾锦春“较劲”多年,心力交瘁,在苦闷与彷徨中提出了辞职请求。此时,他遇到了一位“伯乐”——时任省公安厅厅长的周本顺,被调到省厅担任助理巡视员,之后又出任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总队长。这对孙湘隆来说是幸运的,但像他那样的风骨铮铮者未必都能那么幸运。我们期待多一些“官场的良心”,就必须竭力保护有“良心”的官员,使其不仅不被报复排挤,自身难保,而且要赞赏有加,提拔重用,以此来弘扬正气,压制邪气,让“官场的良心”蔓延开来,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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