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报道的和谐意识

2010-06-07 16:28:00来源:青年记者作者:陈益群

  ● 陈益群

  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构建和谐社会,在新闻报道中应大力倡导和谐思维。而和谐思维也与新闻学中强调的新闻报道的客观性是一致的。

  以人为本,与人为善

  新闻报道在强调舆论监督的同时,更应强调“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的理念。在新闻报道中,要以人性化的理念来选择报道角度,以是否有利于促进问题解决的效果来评价报道的价值和意义,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媒体要本着推动和服务于社会进步的立场去深入地探讨和研究问题,不能把问题简单化。

  2005年中秋节,汕头市时代广场草坪上人潮涌动,许多汕头市民举家到广场赏月喝茶,由此留下一大片垃圾,第二天整个广场从高空俯瞰像被大雪覆盖。当时汕头电视台以《时代广场昨夜下“雪”》为题进行了报道,这则报道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并给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这则报道的特点就是既摆事实又着重于分析和解决问题,在批评一些市民随意乱扔拉圾的行为时,采用了商量和调侃的语气,并不是一味地言辞激烈穷追猛打,与此同时还通过大量的采访,反映市民心声,探讨了添置果皮箱、添置流动厕所、清理乱摆卖的摊贩、推行垃圾打包等有效解决措施,报道引起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及观众的关注。有关职能部门立即就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完善,而不是一纸令下禁止市民进入绿化带,许多中小学校以此为题布置学生写作文借机进行社会公德教育,一些义工组织发起了清洁广场的活动。从此,每到重大节假日,时代广场总是活跃着一批义工,而下“雪”现象也从此一去不复返。这则报道就体现了“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的理念,既考虑到市民休闲娱乐的客观需求又考虑到城市的环境卫生,本着解决问题的思路去报道,最终促成了问题的解决。

  讲求平衡,客观全面

  “平衡报道”源自西方新闻学,是西方新闻报道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美国联邦传播法1949年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中,要求广播电视媒体保持公正和平衡的标准,在对公众而言十分重要的议题上,为冲突双方提供合理的辩驳机会。“平衡”是新闻报道体现公平正义也是和谐意识的具体表现。新闻不仅要报道好的方面,也要报道存在的问题;不仅要报道强势阶层,也要顾及弱势群众;不仅要报道主要意见和观点,同时应关注不同的声音和相反意见。新闻报道中的平衡最基本的还是信息的平衡和不同观点的平衡。对于发展而言,了解客观、全面的信息是受众的客观要求,但是在具体实践中,采编人员由于偏听偏信或个人倾向而导致失衡失实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利益侵害。

  如对有争议的事件,只是片面地强调一种观点,未给持不同意见的各方展示自己观点的机会,这往往会造成导向上的偏差和真实性的失却。中国有句古话,“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然而,在现代社会中,“信息不对称”又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政府官员与普通百姓的信息不对称、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受众与媒体的信息不对称……在新闻媒体面前,受众处在信息相对匮乏的状态,渴望了解到更丰富、更全面的信息,这就需要媒体在报道中尽量提供多方面的信息、多方面的观点,使受众对新闻事实有比较广泛的接触面,从而做出准确、科学的判断,避免形成认识上的片面甚至曲解。

  2008年,中国各地出现了不少“医闹”事件,有打医生的,有堵医院的,有砸病房的,甚至《南方都市报》还报道了有医院医生不得不戴着摩托车头盔上班以防不测的新闻,可以说医疗纠纷一时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焦点。在这个时候,汕头潮阳区警方查处了一宗“医闹”事件,当地政府提供的通稿通篇表达的只是当地政府的态度,缺乏新闻的基本要素,事件的基本情况都说不清楚,而且信息完全不对称,让人觉得生硬而难以接受。面对这样一份稿件,我们觉得新闻事件本身很有价值,也带有普遍社会指导意义,于是汕头电视台新闻中心及时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派出记者进行深入的补充采访,采访了当事人、医院及相关的法律专家,这则新闻报道旗帜鲜明地支持了当地政府打击“医闹”的态度,由于事件多方当事人都接受了采访,事实清楚,说理透彻,让人信服。而更重要的是,这则报道还从“医闹”当事人的立场出发,通过对法律界人士的采访,补充了病人及其家属在怀疑遇到医疗事故时依法可采取的维权行为的介绍,得到了广大受众的好评。这则报道既站在了政府的立场上对事件的处理进行肯定,又站在了病人及其家属的立场上对自己如何维权进行了指引,可以说较好地实现了平衡的目标。

  有理有据,依法依规

  在诸如纠纷、维权、执法、诉讼之类的矛盾突出的新闻事件报道中,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使新闻报道能处于“第三方”的中立位置,显得尤为重要,这种“平衡”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更体现“和谐意识”。

  在这类报道中,记者既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深入调查寻找事件的真相,掌握证据,同时要善于借助权威部门、专业部门的权威结论,“有理有据,依法依规”,而不能只凭记者的主观判断进行报道,因为任何由于媒体取舍不当、偏重一方的报道,都很容易引发不满情绪。比如对于消费者维权的报道,汕头电视台曾经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在加油站加油,消费者认定加油站“偷油”!记者随后到了现场采访,加油站则坚称加油机是刚经技监部门检测合格的,不可能出错!两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对此,记者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请来了市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和汽车维修专家,请他们对汽车油箱进行了现场拆解,并对加油机进行现场检测,最终消解了矛盾,解决了冲突。

  同样道理,对于一些群体性事件,如果媒体能够及时地介入,以第三方的公正立场进行沟能和调解,往往也能发挥积极的作用,有利于事件各方达成谅解,消除误会,从而促使事态的平息。2007年,潮阳区一住宅小区的居民因为附近的一个办公楼挖消防池与施工方发生冲突,我们马上派出记者,通过采访给了居民一个反映诉求的平台和机会;另一方面,我们又对施工单位进行了采访,给了他们充分解释的机会,原来消防池是硬性的消防配套设施,是经过审批的,施工不会危及住房的安全,施工单位还表示,住房如出现问题他们将承担全部责任,而且消防池也可同时为居民区服务。报道当晚播出后,居民得到了较好的答复,事态也就迅速得到了平息,避免了一个群体事件的恶性发展。

  事实证明,只要增强和谐意识, 媒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将大有可为。

  (作者单位:汕头市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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