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审判:由“观棋不语”想到的

2010-06-07 16:35:00来源:青年记者作者:张娅菲

  ● 张娅菲

  一

  “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西方学者认为,“媒体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实际上,“媒体审判”就是那些违反“观棋不语”游戏规则的棋迷(媒体)指手画脚,最终取代棋手(司法审判),亲自上阵。

  典型的案例是张金柱案。迫于媒体强大的舆论压力,法院不得不判张金柱死刑,在执行前,张金柱说:“不是法律杀了我,我死在你们这些记者手里!”事后相当一部分法学家认为判刑过重。①这里,媒体由舆论监督者转换为“新闻法官”,剥夺了司法应有的话语权,司法部门只不过是媒体舆论的执行者而已。

  新闻舆论监督本是法律赋予公民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权利,但媒体在新闻舆论监督时,一方面,存在特权思维,以新闻审判者和正义化身出现;另一方面,在市场化竞争中,为抢夺独家新闻,树立舆论监督先锋形象,用一些夸张的手段赢得利益。这样就造成越权行为——变“权利”为“权力”。新闻监督权本是“信号灯”,最后却成了媒体手中的“指挥棒”。

  二

  违反规则,干扰棋局,最终可能导致不欢而散,留下无法收拾的残局。“媒体审判”的确存在诸多不利影响,但问题是,“观棋不语”就一定对吗?

  下棋讲究氛围。旁观者叫声“好”,探讨得失,给棋局增添人气和良好活跃的氛围,让棋局不至于沉闷。棋局需要棋迷。同理,舆论监督必不可少,比起“越位”,媒体的“失语”、“缺位”问题要严重得多。

  首先,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的关系决定了“媒体审判”不可避免,“失语”不是解决之道

  棋手对指手画脚者存在抗拒心理,而棋迷热衷于指点。这样,就形成了天然的矛盾。而“媒体审判”所反映的实质,就是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之间天然的矛盾:媒体的职责要求传媒适时报道或监督司法活动,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有时受利益驱使,拿案情当独家卖点,因此,媒体对司法有着天然的侵犯性;司法独立不受媒体的干涉,而媒体任何不适当的监督实际上就是对司法独立的损害,所以司法对媒体又表现出天然的排斥性。②这一矛盾客观存在,“媒体审判”现象有其必然性。舆论监督的缺失很可能导致二者关系失衡,从而成为司法腐败滋生的温床之一。我们要做的是平衡二者的关系,使其和谐发展,而不是失语。

  其次,司法独立受到太多因素的影响,失语不利于推进司法法治化进程

  在公众心目中,媒体占据重要的位置,其影响力胜于司法部门。这也是媒体可以代表民意,公众愿意为新闻舆论所左右的原因。如果媒体失语,不仅延缓发现问题的时机,而且对媒体、司法及整个社会舆论良好环境的建构,对社会民主、法治进步都会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

  三

  无论是“观棋不语”,还是“媒体审判”,都有其存在的特定语境,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改变我们评价事物的思路,深化我们对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公正的认识。

  首先,要有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关键环节是健全法制,以法律保护司法独立、公正,保护和支持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构建一个健康的舆论生态环境。

  其次,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

  在良好舆论环境中,在权利及职业道德范围内,先自我监督,再充分发挥舆论监督权。

  第三,需要一个好的法官

  在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司法机制下,一个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官正如具有独立思维的棋手一样,不会受任何外来舆论的影响,使司法部门与媒体舆论监督之间只存在良性互动,二者之间的矛盾也会降至最低。

  第四,改变旧有思维与认识,沟通最重要

  笔者认为,司法部门应是媒体、司法部门、公众三者之间沟通重要的一环。一方面,司法部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既和谐两者之间关系,又达到支持舆论监督,并利用媒体向公众传达积极信息,让公众了解司法部门,拉近距离的目的;另一方面,司法部门直接和公众沟通,普及法律知识,让民意更具理性,同时有利于司法形象优化。

  我们需要技艺高超的棋手,同样需要棋迷的捧场所形成的良好氛围,当然更需要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

  注释:

  ①许莹:《媒介审判何时休——对张金柱个案的分析》,《今日湖北(理论版)》,2007年第3期

  ②文新良:《坚持客观报道 防止“媒体审判”》,《声屏世界》,2005年第2期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文学院)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