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事件报道与媒体的社会责任

2013-07-31 16:36:00来源:青年记者作者:

● 王 燕

  在媒体功能的问题上,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观点。传播学奠基人之一哈罗德·拉斯韦尔在《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中提出大众传媒有三个功能:第一,环境监测;第二,协调社会各部分的关联以适应环境的变化;第三,使社会文化世代相传。美国传播学者威尔伯·施拉姆对传播功能进行了总结,归纳出传播具有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一般的社会功能。与媒体的社会功能相联系的就是媒体的社会责任,媒体的社会责任是社会功能的延伸。大众媒体要履行社会职责,对社会、公众负责,就要从道德的层面规范新闻和信息的传播行为,主张执行严格的行业道德规范,以保证传媒实现应尽的社会责任。

  

  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

  1.媒体的社会责任未能得以充分体现

  特别表现在当一个影响重大的新闻事件发生时,媒体对该事件没有进行报道,或没有在受众迫切需要了解事件真相的时刻予以报道。在一些重大事件尤其是一些公共危机事件发生时,由于地方政府采取“鸵鸟”政策,信息披露迟缓或对事件真相遮遮掩掩,未能满足公众的关切。例如,“非典”初期的瞒报,“瓮安事件”中政府媒体的集体失声,等等。对于这些事件,媒体认为虽然报道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但根据以往惯例或潜规则估计报道出去会有风险,因而会保持沉默。

  2.媒体的社会责任存在着异化现象,或成为媒体谋取私利的借口和幌子

  如2007年北京电视台报道的“纸馅包子”事件。由此引发的食品安全恐慌引起了更多媒体的注意,它们或全文转载该“新闻”始作俑者訾北佳的报道,或亲自跟进寻找黑作坊。而訾北佳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更怒斥这些黑心商贩“麻木”。随后,海外媒体也开始关注此事。后经警方深度介入调查后发现,那个引得京城人人恨不得得而诛之的“黑心商贩”原来只是一个“假想敌”,訾北佳也只是“贼喊捉贼”。感觉被戏弄的人们通过各种方式抨击这起假新闻及其造假者,有网友用“信任危机”来形容此次假新闻事件对媒体社会公信力所造成的难以挽回的损害,“媒体用公信力去换取收视率,无疑是杀鸡取卵的做法”。

  3.媒体的非理性负面情绪表达失控

  媒体的理性精神,是新闻的本质属性要求,这是不论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的新闻伦理:即真实、准确、客观、全面。

  如果一些媒体仅出于传播效果考虑,放弃客观理性,偏好负面情绪表达,去放大不良情绪和错误价值观,那就是在放弃媒体责任,也是在破坏社会信心。

  以“7·23”动车追尾事件为例,2011年7月23日20时34分,D301次列车行驶至温州市双屿路段时,与D3115次列车追尾,导致三节车厢侧翻,从高架桥上坠落,一节车厢悬挂桥上。事故造成40人死亡,200多人受伤。事件引发了社会上的轩然大波,在舆情热度上达到了新的高度,负面评论在媒体上占压倒性优势。有人说,“7·23”特大动车事故是中国社会舆论的转折点,即网络舆论与传统媒体,体制内媒体与体制外媒体都发出了同一种声音,虽说发声的动机不同,但产生的效应殊途同归。

  国内舆论热嘲 “世界上最安全的高铁”的同时,有境外媒体更是质疑中国高铁的技术缺陷。包括英国《金融时报》、美国彭博社和韩国的《东亚日报》在内的外国媒体,不间断地表达了对中国高铁出口的负面推测。美国彭博社引述日本某公司一位总裁的话称:“他们卖高铁的机会变为零,我觉得他们恢复不了信心。”还有外电报道称,日、德、法等国欲将中国从泰国、俄罗斯等国的高铁市场竞争中赶走。与卫星、航母、深海潜艇一样,高铁是中国复兴的象征,还被贴上开通里程、运行速度、发展速度均为世界第一的标签,但“一道闪电就让中国崛起坠落”。

  在当今社会,公民意识日益觉醒,要求社会更加透明公正,这样,舆论监督的力度必然加大。媒体在求证真相、关怀生命、监督公权等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彰显。

  但社会舆论也是一把双刃剑,尤其在新媒体时代。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发现,社会舆论乱象的背后,网络是推手。而社会舆论演绎成伤害社会公利、公序、公信的舆论事件,是传统媒体新闻伦理、职业操守乃至法律意识的缺失。

  

  当前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1.部分政府对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的干扰

  媒体作为公共领域的角色,要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而作为政治宣传工具的角色,其必须服从宣传纪律。如果某些政府部门以宣传纪律要求媒体噤声,对其所管辖的媒体报道有很强的干扰性。

  2.媒体从业人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不高

  假新闻之所以能够出炉,首要原因是新闻策划者职业道德的缺失。媒体的从业人员应当宣扬主流价值观,将健康、向上、阳光的作品呈现在受众面前。出现假新闻的原因往往是由于一些媒体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媒体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了种种不良倾向,难以履行好公共责任。这一般是由以下两个原因造成。

  一是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缺失。一些从业人员缺乏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人情、个人名利、经济利益等驱使下,丧失了正确的判断力和社会良知,不能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国家利益与个人得失、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为了抢新闻,制造各种传闻、混淆视听,让舆论失去了监督的方向。

  二是记者缺乏深入第一现场的意识。深入新闻发生的第一现场,从根本上说就是记者直接接触新闻源,这是记者掌握第一手资料的需要。然而,有的记者常年飘在上面,很少到基层、到农村,这会直接影响其对新闻价值的判断。

  3.媒体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社会责任

  媒体作为一个公共组织,以其自身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为永恒追求,然而在体制多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把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目标,表现为一味强调收听收视率、发行量、点击率等,片面追求轰动效应,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从而丧失了作为大众媒体应该具有的价值评判标准和公共道德准则。有的媒体为了扩大发行量,增加广告额,便在内容上迎合公众不健康的心理需求,传播小道消息,刊登播出不良广告,热衷于炒名人绯闻,甚至弄虚作假,制造耸人听闻的假新闻;也有的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报喜不报忧,对重大事故隐瞒不报,任小道消息传播;更有甚者,个别新闻从业人员受到利益诱惑,见利忘义,大搞“有偿新闻”,背弃了新闻传播的公开、真实、客观有效等原则。

  4.越轨侵权现象增多,媒体监管未能及时跟进

  近几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论坛、博客、微博等新媒体舆论平台迅速增多,与之相关的网络媒体监管却没有及时跟进。新媒体舆论监管法规滞后,传统媒体盲从追风,是舆论事件的又一诱因。不少舆论事件之中,除了媒体理性和责任感缺失外,还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在舆论事件的关键环节或重要时刻兴风作浪。

  如温州动车事故尚在紧张救援之中,微博上就出现“现场又发现300具遗体,被两辆卡车运走”、“有遇难者的胳膊被挖断”等谣言,之后又传出“尚有29人失踪”等虚假恐怖信息。这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刺激了沉浸在悲痛中的公众神经,引发了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

  

  新时期加强媒体社会责任的相关对策思考

  1.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媒体社会责任的履行

  在民主和法治的时代里,民众享有对信息和政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支持媒体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进行充分的传播,是衡量政治民主化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2.切实提高媒体参与者的个人素质

  媒体参与者的个人素质主要包括职业道德素质和综合业务素质。一个媒体生存的关键就在于它由其报道的真实性所带来的公信力。一旦公信力缺失,必然造成媒体生存和发展的困境。作为媒体参与人员特别是新闻工作者,不仅需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新闻上要“专”,还需要钻研语言学、文学、历史学、法律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知识,成为一个“杂家”。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文化素质,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肩负起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文化素质,除了自身注意终生学习外,媒体管理单位也应该定期为他们提供各种培训机会。

  3.加强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媒体责任标准

  建立健全媒体责任标准综合评价体系,尽快按照传媒规律和国际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制订标准,使管理逐步走向规范,这是确保媒体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保障。

  首先,制订科学标准。要引进具有国际水准的社会调查公司,提供收听收视率、受众满意度、综合市场占有率等科学准确的数据。要建立学者专家型的监控机构。要在受众中设立众多阶层不同的收听收看。

  其次,定期对这些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一套完整的责任评价体系。再次,媒体决策层要根据综合评价进行宏观决策指导。

初审编辑:韦国骞

责任编辑:韦国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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