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赔偿凸显法律维权孱弱

2016-03-01 11:04:00来源:大众网作者:刘建国
 作者:刘建国
  学校没有产假,因此“怀孕意味着辞职”。更奇葩的是,学校在合同中规定,学年内,育龄女教师最好在下学期怀孕,“如果在上学期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继续工作者或中途辞职者,需承担其他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共2000元”。(2月29日  澎湃新闻)
按照法律规定,育龄妇女何时怀孕、何时生育,都是个人的权利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然而,报道中的民办学校,却将女教师的怀孕时间限定在下半学期,一旦教师在上半学期怀孕,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此的做法,无疑侵犯了女教师的生育权,应该被法律所严厉禁止。
  根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还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应该说,作为报道中的民办学校,其不可能不了解女教师们的生育权利。只是,校方出于自身利益考量,故意违背法律设置重重门槛,从而约束女教师怀孕生育,避免影响到学校的正常工作。
  法律规定明晰且具体,但报道中的民办学校却并不理会,无疑表明当前的法律规定在现实操作中面临障碍和掣肘。更为严重的是,对于校方不合理的规定,很多女教师选择了忍气吞声,个人权益遭受了莫大的伤害。其实,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原因无非在于:一方面,女教师与校方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缺乏维权的底气和魄力。另一方面,法律层面的规定不周密、不完善,即便校方侵害女教师的生育权,也不会因此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女教师在地位上具有先天性劣势,加之法律规定的问责方式匮乏和无力,就导致了校方倾向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略了女教师的生育权。其实,这种现象并非个例,在很多企业单位,育龄妇女生育权受侵犯的现象并不少见。遗憾的是,面对侵犯生育权的现象,却一直缺乏正确有效的解决思路。归根结底,就在于法律缺乏应有的刚性,不能对侵犯育龄妇女生育权的行为及时亮剑,无法对企业单位起到倒逼警醒作用。
  那么,要想让育龄妇女怀孕生育的权利得到保障,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赋予她们与单位平等对话的底气。从这个方面而言,关键就在于要补强问责短板,简化妇女维权程序,对于侵犯生育权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和惩罚,让单位感到“痛感”。唯有如此,才能找准问题症结,让法律成为育龄妇女的维权利器,让她们的生育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初审编辑:王雨萌

责任编辑:牛乐耕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