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收“双气”费让泰安新政成空文

2016-07-06 14:07:00来源:大众网作者:宾语
作者:宾语
    6月30日是山东省泰安市安居·金域缇香小区的交房日。自从两年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600多户业主一直在等待着这一天。
    但交房日,因为拒绝缴纳违反国家政策的“双气”费,业主们却被挡在了门外。
    安居·金域缇香小区是由泰安市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双气”费,是指开发商收取的燃气开户费和采暖入网费。业主提供的购房合同第三条是这样写的:买受人在房屋交接时应缴纳天然气开户费26元/平方米,采暖入网费55元/平方米。
    如果不交“双气”的开户费会怎样?让你拿不到房子。但这一规定在业主们看来,“太欺负人了!”
    业主们说,他们打电话咨询过12345市长热线,还有住建局热线,政府部门都是明确答复,他们已经告知开发商,不应该收取开户费这个钱。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公共频道大型民生新闻栏目《民生直通车》记者前往采访时,业主们现场打通了泰安市住房建设委员会的电话:
    民生直通车:咱泰安市政府住建局对开发商收取双气开户费这个事,是不是不允许收取了?
    泰安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对!
    民生直通车:有明文规定吗?
    泰安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有!
    宾语的廉政空间了解到,早在2001年,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就颁发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项目的专项配套费。2001年9月20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以鲁价费发[2001]301号转发了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建设集资,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指鲁价费发[2001]301号)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但这一规定在具体的实施中,落实得并不是太理想。就泰安市来说,直到2008年,才出台《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综合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及供水、燃气、供热(冷)的增容费、开口费、安装费等不得再征收。
    开发商认为,文件里只是说水电气暖这几个经营性事业单位不得向个人收取开户费,但没有对开发商进行约束。换句话说,上述规定约束的对象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在这些文件的规范范围内,文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没有约束力。
    正是认为文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约束力,泰安市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一位张经理说,他们这是市场行为,包括业主是买卖行为。签这个合同第一不违法,第二不违规。
    针对这种说法,业主们拿出了泰安市政府2015年21号文件《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专项配套费征缴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第二条规定,各专项配套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热增容费、开户费、开口费、安装费、配套费等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用户代收。
    泰安市政府文件还专门对格式合同做了强调:相关格式合同、协议涉及配套费收取或代收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予以修改。
    对于这个文件,开发商说,从没有见过这个文件,也没有见过任何单位通知和文件,所以他们还是执行以前的收费标准。
    对此,泰安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明确答复:我们有告知过他。
    对于开发商的做法,业主们提出质疑:签订的购房合同里有这么一项规定:以上条款费用标准,如遇政策调整,根据国家政策执行。在泰安市政府文件明令禁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双气费的情况下,开发商拒绝执行政府规定并将住户拒之门外,是政府文件的刚性不够,还是开发商强势到了政府无可奈何的地步?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朱巍教授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如果违反法律的合同当然是无效的。如果权合同只有几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话,那么这几条是无效的,整体合同是有效的。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通知与省市政府的规定是政策,不属于法律法规,所以与政策相抵触的合同是有效的。既然是有效的,当时签了,合同就要履行。从另一方面讲,买房的也是消费者,消费则有知情权,而且国家已经出来通知了,开发商应该实现修改条款,也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说明。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主张权利。
    安徽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陈宏光在接受宾语的廉政空间采访时指出,第一,任何合同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再一个,开发商所谓的趋利避害,你要有一个凭据。就像请人吃饭,饭店说我必须要一个进场费,座位费,这个费用如果国家没有规定,你收就收了,但有了规定之后,再收取就不合理了。不能说我以前收,现在虽说规定不让收但你同意了,我继续收。首先是信息不对称,再者你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现在的房屋合同,虽然合同是“双方意思的表示”,但你一个字都不能改,你可签?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是变相的霸王合同。对于单方提供的合同,双方即使签了,如果对方有歧义的话,应该以提供合同的相对方有利的条款解释为准。既然合同里明确“如遇政策调整,根据国家政策执行”,就该以泰安市政府2015年21号文件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用户“双气”费,尽快发放钥匙安排业主入住。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讲话时指出,许多民营企业家都是创业成功人士,是社会公众人物。用一句土话讲,大家都是有头有脸的人物。你们的举手投足、一言一行,对社会有很强的示范效应,要十分珍视和维护好自身社会形象。广大民营企业要做到“义利兼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作为自称泰安市最受社会尊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政府规定置之不理,泰安市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社会责任”体现在哪里?

初审编辑:王雨萌

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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