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报告”怎能如此任性?

2016-08-03 10:27:00来源:大众网作者:赵霞

赵霞 

  将个人相关言论在“朋友圈”发布,是当前年轻人十分热衷的表达方式,殊不知这样的举动也可能惹上官司。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前员工陈某就是一例。记者8月2日从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获悉,该装饰公司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被判败诉。(四川日报,8月3日)

  时下,在微信“朋友圈”刷屏、转帖、吐槽,已经成为广大网民工作和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微信“朋友圈”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人们情绪释放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员工陈某在“朋友圈”表达自己离职后不愉悦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表达的内容和方式并不是随心所欲的。

  据调查显示,陈某是因为在工作中与其所在的装饰公司发生矛盾而离职的,离职后在“朋友圈”公开发表了一份火药味十足的《辞职报告》。在报告里面,陈某写了“公司七宗罪”、“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等等一些词句。虽说网络化时代,语言表达的方式更为鲜活、个性,一些不合乎语言逻辑的“网言网语”也逐渐被人们接受,但是陈某在这份《辞职报告》中的言论,明显就有很强烈的攻击性,把自己对公司的不满情绪转移到公司具体部门和个人身上。

  暂且不论陈某所说的内容是不是符合真实情况,但是在社交平台上公开发布侮辱公司或者个人的言论,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性、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且,微信“朋友圈”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尤其是一些吸引“眼球”的负面消息,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几何式”的增长。如果不能够及时的删除或者处理,对公司和个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将是十分巨大的。据此,法院近日判令,陈某立即停止对该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本地权威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该装饰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其实,从陈某在“朋友圈”公开“任性”《辞职报告》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前一些网民把类似“QQ”、“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贴吧、论坛等一些网络空间,视为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的完全自由的私人空间,想表达什么就表达什么,想怎么表达就怎么表达,这是对“网络自由”的严重误读。网络虽然是虚拟的,但是这种虚拟性不是绝对的,是以现实社会为依托的。网络空间中的网民虽然具有“匿名”的权利,但是也要受现实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对网络空间中的言行,不能片面的强调自由,而是要注重必要的约束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否则就会扰乱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损害互联网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开放的精神。

  总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一个网民都要对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负责,用道德和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争做合格网民,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不可逾越的底线。

  

初审编辑:牛乐耕

责任编辑:王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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