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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刑期刑岂能相互赎买
2008-04-14 10:27: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据《成都商报》近日报道,成都市武侯法院考虑到罚金刑的执行难状况,决定试点对个案中预交罚金保证金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4月9日,武侯法院判决一起盗窃案件时,以被告人预交了一定数额罚金“保证金”、认罪态度较好为由,酌定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

    对于成都市武侯法院试水“先交钱获轻判”,有关负责人说,积极主动地交纳罚金是认罪态度好,法院是可以酌情从轻判决的。同时说,交纳罚金保证金只是酌定从轻判决的一个条件,但是否一定轻判,还要综合全案通盘考虑。法院的谨慎态度,笔者比较认同。但作为一种司法实践,令人担心的是“先交钱获轻判”的做法,会不会使法院变成农贸市场,法律会不会成为市场中的小菜?

    首先,罚金也是我国刑罚的一种,它是被告人被判刑期以外的附加刑,即“刑期刑”与“罚金刑”并不是同类项。《刑法》规定了对被告人可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并没有规定主动交纳罚金将可以获得轻判。以“先交钱获轻判”来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牺牲较大的正义来换取较小的正义,有损司法公正,会对社会带来更大的隐患。

    其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同样的罪,应该有同样的刑罚。然而,当罚金赎买刑罚一旦成为刑事判决的条件,那么司法的独立性与法律准绳的惟一性也可能随之丧失。当有钱人藉金钱获得宽勉,也使穷人因为缺钱而失去从轻处罚的机会,那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不是将随之消减?

    现在成都市武侯法院美其名曰是破解罚金刑“执行难”,看上去似乎法院执行与被告双赢了。但问题的关键是,刑期刑”与“罚金刑”是两项处罚,谁也不能替代谁,不能互相赎买,不能用“罚金刑”来给刑事“刑期刑”处罚打折。所以,当主动交罚金和轻判“相拥”时,就不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种判例有悖司法公正原则。

    一年前,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适当给予从轻处罚的做法,公众几乎一边倒地反对。现在,成都市武侯法院又试水“先交钱获轻判”,依旧被公众质疑。诚然,我们并不怀疑个别法院对法律制度大胆改革的态度和善意,但法律不是审判机关的手中的橡皮泥。如果“赔(罚)钱减刑”制度扩大化,很有可能导致法官的专断以及法律功能的畸变。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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