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当有销毁规定

2008-08-27 08:52:00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作者:
    □ 王枪枪

    日前记者了解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目前已呈交至国务院。该草案规定除犯罪及税收调查、 媒体调查以外,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8月25日《重庆商报》)

    最近几年,随着一些别有用心者将搜集个人信息当成谋利手段,而一些商家厂家公司把这些信息当成广告对象或推销对象,形成了个人信息买卖链条,从而使个人信息大量泄漏,无论身份证号,还是家庭住址家庭电话个人手机号码,以及孕产、装修、搬家等信息都在泄漏之列,倍受骚扰,令人苦恼至极。在这种现状下,《民法通则》中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因时代的发展信息的迅速更替等原因,缺乏适用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前提下,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是适时的良举,能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益,保护个人的隐私。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目前已呈交至国务院。毫无疑问,草案必定会从信息保护责任和违规惩罚两个方面去立法立规,而笔者却有个小小的建议,那就是在草案中应该加上适当的信息销毁规定。

    之所以说信息需要销毁,皆是从生活中的经历而来。我们在生活中总是被要求填写各种各样的表格,那上面就附注了我们大量的私人信息。而且有的时候我们也被要求一次次复印身份证,比如只要是换个手机卡手机号,我们就得复印一张身份证作为过户或立户证明,而如果我们注销这个号码,仍需要复印一张身份证。这样的复印与填表,我们根本记不清到底在生活中需要重复多少次,而且我们也不知道这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填写的那些表格最终落向何处。因为很明显的一个事实是,不论哪个公司哪个单位,都不会永久保存这些资料,而处理方式是怎样的,是否会落入信息贩子手中,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因此,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应有销毁信息的规定。一是规定某些信息针对某些单位的有效期,比如在手机号码注销后,我们所交给移动电话公司的个人信息表格和身份证复印件就该被规定为对该单位的失效。二是规定那些要求交纳个人信息的单位和公司应该将已经没什么保存价值的“过时”的个人信息及时销毁,而且当规定送往某个机构集中销毁,而不是作为废纸或垃圾处理掉,以防落入居心不良者手中。

    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而及时销毁个人信息,更是保护私人信息最可靠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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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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