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不应排斥“医学诊断”

2009-08-14 14:19:00来源:大众网作者:

□盛大林

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被立案调查。卫生厅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据813日《河南商报》)

     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郑大一附院就是因为前不久轰动全国的“开胸验肺”事件,也正是郑大一附院的这一举动及其媒体的报道扭转了张海超的职业病鉴定结果。在张海超和广大公众的眼中,郑大一附院当然是做了一件功德无量的大好事儿,然而它却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这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照这些法条,郑大一附院为张海超“开胸验肺”确实是违法的。但细思之,却又觉得不尽合理。

     人们都可以经常在生活中或媒体上看到或听到一些人身伤害类的事故或冲突,当事人受伤后一般都是先到当地的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而医院经常会作出诸如骨折、脑震荡、软组织受伤或轻伤、重伤之类的诊断。当然,在公安机关为案件定性的时候,医院的那些诊断是不算数的,因为只有经法医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及以上的伤情,才能定性为刑事案件。不难看出,这里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诊断,即“医学诊断”和“法学诊断”——前者只是从医学角度作出的技术性诊断,而后者则在技术诊断的基础上被赋予了司法的意义。执法者不仅可以而且应该不把“医学诊断”作为司法的依据,但却不应该禁止普通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医学诊断”。郑大一附院的“开胸验肺”就是一种“医学诊断”,张海超到底有没有患上职业病以及是否享受相关的福利和救济,最终还是以职业病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事实也正是这样的。

     诚然,郑大一附院的诊断为张海超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也给职业病鉴定机构及相关部门带来了压力,但这正是社会监督所需要的,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由几家法定的机构所垄断,社会上的医疗机构都不能做职业病的诊断,那么公众就无法从技术方面去监督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病患者可能就永远得不到公正的诊断——张海超要求郑大一附院为他“开胸验肺”就是在确信遭遇不公平诊断之下所采取的无奈之举。

     “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当患者的病痛呈现在医生面前的时候,医生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赶紧找出病因并对症下药,而不应该考虑患者的病是不是职业引起的并把患者推到职业病防治机构——在作出诊断前,医生也无法判断患者的病痛是否与职业有关,更无法考证患者所称的职业是否属实。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时候,必须同时出具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和必要的详细资料,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出具工作证明及相关资料、职业病防治机构不接诊,怎么办?实际上,张海超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再者,尘肺等“职业病”并不一定都是从事某种职业而引起的,长期生活在灰尘弥漫的环境中(比如家在石灰厂附近)也可能得尘肺病。如果有人非因职业而患上了尘肺或者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证明,职业病防治机构不会接受,而普通医院又不能接诊,那么这个患者岂不是求医无门吗?

     如果职业病专业鉴定机构能够公正行事,那就不必忌惮社会医院的诊断,甚至把社会医院的诊断作为自己鉴定的参考;如果职业病专业鉴定机构企图徇私枉法,那么社会医院的诊断就是一种监督的力量,就会形成一种技术上的制衡。因此,“法学诊断”不应该排斥“医学诊断”——二者应该是一种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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